地址:鄭州隴海西路360號傳真:67182861郵箱:jbgs @ hazz . LSS . gov . cnzzrsjbgs @ 163 . com郵編:450006辦公時間:10-4月:8: 30-12: 00、14:00-655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28個。
(1)辦公室。負責辦公會議、文電、機要、檔案、政務公開、公共服務、督查調研、安全保衛、文印等工作;制定本局相關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
(2)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和外事管理;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考核表彰。
(3)研究室。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政策的調查研究;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研究、新聞宣傳和新聞發布工作。
(4)財務部。承辦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工作;擬定社會保障基金(資金)的財務管理制度;負責局系統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內部審計工作。
(5)信訪辦。貫徹國家、省、市有關信訪穩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實施辦法,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接待和咨詢工作,承辦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信訪案件和維穩事項。
(6)法律部。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審核監督、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核和重大行政處罰聽證;承辦有關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執法責任制的實施。
(7)就業促進辦公室。制定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協調指導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制定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公共就業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的規劃、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管理。
(8)人力資源規劃辦公室。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和信息規劃;承擔相關科技項目的管理;制定人員調配政策。
(9)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擬訂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制定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的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激勵政策並組織實施。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事業單位人員的合同管理和崗位管理;擬訂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管理的政策。
(十壹)專業技術人員。全面協調人才隊伍建設;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高層次人才的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
(12)所有權辦公室。綜合管理全市的職稱工作;負責組建和管理全市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做好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設置工作。
(13)工資和福利部。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工資統發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單位人員統壹工資的核定;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審查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收入分配實施情況。
(14)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辦公室。按照管理權限,辦理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退休手續;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退休費和生活費標準的調整並組織實施;負責審批事業單位提高退休待遇、延長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退休年齡、變更工作時間。
(十五)農民工辦公室。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培訓和相關信息工作。
(16)勞動關系部。制定勞動關系政策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規範;制定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制定勞動標準。
(十七)養老保險部。統籌制定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和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建立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系統;制定死亡職工遺屬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的政策和支付標準;完善企業職工退休政策。
(十八)失業保險部門。擬訂失業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制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系統,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制定維護經濟體制改革中勞動者權益的政策;指導市社會保險局辦理失業保險。
(十九)醫療保險部。統籌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制定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並進行資格審查、監督檢查和年審。
(20)工傷保險部。擬訂工傷保險政策、計劃和標準;完善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組織制定工傷和傷殘鑒定標準;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殘疾人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質標準和管理辦法,並負責資質審查;承擔勞動能力鑒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咨詢。
(二十壹)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格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查社會保險基金的預算和決算;承擔市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調解仲裁管理處。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指導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指導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配合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鑒證;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勞動保障監察辦公室。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監督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四)行政審批辦公室。負責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的設立及其業務範圍的審批和監督管理;負責勞務派遣機構設立的審批管理;負責審批民辦職業培訓學校的設立;負責局機關系統業務流程的監督管理;負責局系統辦公大廳的管理。
(二十五)培訓監管司。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培訓和在職教育的政策、計劃和標準,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初任培訓、在職培訓、專業培訓和知識更新培訓。
(二十六)鄭州市公務員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起草本市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參照公務員法和聘任制起草本市事業單位公務員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
鄭州市外國專家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全市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鄭工作的外國專家;編制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專項資金預算,並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協助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負責相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二十八)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鄭州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落實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擬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規劃,完善安置培訓制度;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和培訓工作。
擴展數據:
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的規劃和政策;起草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和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統壹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息網絡和信息服務體系。
(三)制定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管,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四)負責促進全市就業。擬訂全市就業發展規劃和城鄉統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建立健全就業援助體系,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按規定承擔高校畢業生接收工作。
(五)負責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職稱工作,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的引進、選拔和培養,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六)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協調制定全市城鄉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的政策和標準,組織制定全市統壹的社會保險關系續保辦法,協調制定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社會保險和補充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七)負責全市就業、失業和社會保險基金的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制定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控,制定全市經濟結構調整中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相關政策,維護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平衡。
(八)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全市事業單位和政府工作人員管理政策。
(九)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制定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
(十)制定全市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調控措施並進行監督,制定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政策和企業工資指導線,發布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格。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計劃,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的教育、培訓和接收工作,落實中央和省關於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困難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十二)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公務員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制定相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制定政府獎勵制度,負責政府獎勵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榮譽制度。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協調指導全市家庭服務業發展,促進就業。
(十四)統籌制定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系政策,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協調指導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根據國家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相關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國外智力引進工作,組織實施國外人才引進和出國培訓項目,負責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十六)做好行政審批事項的服務和監管工作。
(十七)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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