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並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稅收吸納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從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的當月起,按三年內實際從業人數依次抵扣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提高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在此範圍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此項稅收優惠政策前應繳納的增值稅。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額扣除,應扣除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當年扣完的,不得結轉下壹年度。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屬於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和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