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第12條規定,企業應當向經批準參加脫產培訓不滿半年的職工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參加企業內部脫產培訓的員工,培訓期間工資福利照發。
根據《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參加崗前培訓學習的,勞動關系自勞動者參加之日起建立。
可見,勞動關系建立之日為培訓開始之日,非正規工作開始之日為培訓開始之日。用人單位安排相關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能夠規範、達標地為其提供勞動,並服從其管理;
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安排參加培訓所付出的時間和精力,應當視為正常出勤和正常勞動,因此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工資。
擴展信息《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6條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所支付的有據可查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以及勞動者因培訓而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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