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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培訓內容

教師權利

(1)教育和教學權

(2)科學研究的權利

(3)正確指導評價

⑷獲得報酬的權利

(5)民主管理權

(6)繼續培訓的權利

教師的六項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合同,完成教育教學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愛國主義、民族團結、法制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文化、科技教育,組織和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和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水平。

教師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1.在享有教師職業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相關義務。即“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

2.權利可以放棄,但義務不能放棄。

3.有些權利本身就是義務。

4、每個人在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時,也有義務對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給予應有的承認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