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設工程檔案的載體和收集?建設單位負責工程檔案的收集,應當在主合同中明確檔案編制和收集的相關要求;檔案中具體文件的內容由建設單位整理後提交給施工單位。在總承包模式下,總承包單位負責收集所有分包單位的工程文件,然後移交給建設單位。建設單位的技術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應當在已組卷的工程文件上簽字蓋章,然後向城建檔案館提出檔案驗收和檔案移交申請。
?工程檔案的外在表現形式有紙質檔案、聲像檔案(如照片、視頻)和電子檔案(如與紙質檔案壹致的CAD圖紙、掃描件等)。通過文件中的參照表,可以初步了解文件所涵蓋的文件類型和具體數量,便於快速實現查詢和利用。
?三、建設工程檔案管理涉及的法律問題1,在政府部門行政管理中有明確要求。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工程各方面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工程檔案,並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工程檔案。
具體程序如下:建設單位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到項目所在地規劃分局或行政許可中心填寫項目檔案登記表,領取檔案並提交責任書。對符合要求、需要納入城建檔案接收範圍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組織竣工驗收30日前,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提交工程檔案預驗收意見。建設單位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工程竣工驗收後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工程檔案。
?以上程序是建設主管部門的行政要求。違反上述規定的,行政機關有權責令其改正並處以罰款。
2、爭議發生後客觀反映證據的線索。
對符合城建檔案館驗收範圍的檔案材料,經檢查驗收,材料外觀整潔、完整、規範;如果作為證據使用,基本能滿足證據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的要求;因此可以得出結論,除非有相反證據證明與事實不符,否則該項目卷宗在判決中具有較高的證據力,應當成為律師關註和舉證的重點。例如:
1,根據檔案等證明分包資質。
2.是否是測量錯誤,工程檔案可以提供壹個判斷標準;
3、質量、工期、費用爭議的解決應以建設工程檔案為依據;
面對意見相左的爭議雙方,法院往往引入鑒定單位來解決專門的技術問題。如果雙方提交的程序性文件不全或不能反映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鑒定單位可能因為沒有足夠的文件和技術資料作為鑒定依據而無法給出鑒定結論,導致案件遲遲不能判決。因此,壹份完整的項目檔案為糾紛解決、司法鑒定和法院判決提供了客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