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維護校外培訓市場秩序,促進校外培訓規範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公正、公開,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引導校外培訓機構落實主體責任,規範校外培訓行為,提高校外培訓質量,防範校外培訓風險。
第四條校外培訓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對校外培訓機構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情況進行分類,對嚴重違規行為依法嚴懲。
第五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的組織領導,完善行政處罰程序,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確保行政處罰的實施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六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學生充足的休息和睡眠時間的;
(二)未按照有關規定開展體育鍛煉的;
(三)未按照規定開展社會實踐活動的;
(四)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教學內容不符合黨的教育方針和德育的根本要求;
(二)招生簡章或者廣告中承諾的學歷、學位、考試成績、培養效果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未按要求報送相關信息和數據的;
(四)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以罰款:
(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的;
(二)使用未經批準的教材;
(三)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和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壹)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的;
(二)未經批準或者備案,開展網上培訓的;
(三)超出批準或者備案的範圍開展培訓的;
(四)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
(壹)未經批準設立分校或者未經備案設立補習班的;
(二)超出辦學許可證核定的範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三)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壹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
(壹)未經批準設立線下分校或者未經備案設立補習班的;
(二)超出批準設立線下分支機構的範圍開展培訓活動的;
(三)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校外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罰款,並可責令停業整頓:
(壹)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二)未配備專門的安全管理人員和設施的;
(3)違反相關安全管理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校外培訓機構違反有關規定受到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是為了規範校外培訓行政處罰,維護校外培訓市場秩序,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過重的工作量,促進校外培訓規範有序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包括總則、行政處罰的適用、行政處罰的實施、法律責任和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