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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修訂。

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修訂。

自2012年底現行《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頒布以來,各地陸續出臺具體實施辦法,全面推行居住證制度。

截至目前,全省登記流動人口394.5萬人,發放居住證82.5萬張。去年年底,國務院發布了《居住證暫行條例》。此次,根據規定,我省將對原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中不完善、不壹致的內容進行修改。

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第壹條為了規範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暫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非本省戶籍,在本省居住,或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跨市縣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所需經費,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促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聯互通的原則,逐步建立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和計劃生育、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流動人口信息資源需求完善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加強部門間、地區間流動人口信息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提供信息支撐,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五條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公安機關可以委托社區服務機構承辦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居住證的具體事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提供流動人口暫住登記和辦理居住證的相關服務。

第六條流動人口應當履行申報暫住登記義務,自到達之日起15日內向居住地公安機關申報暫住登記。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流動人口,可以由其親屬辦理暫住登記。

第七條流動人口寄宿學校或者培訓機構,由學校和培訓機構負責登記;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流動人口,應當由救助機構進行登記。負責登記的單位應當自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報送當地公安機關。

第八條用人單位、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或者職業介紹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租賃關系、中介服務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送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

第九條公安機關應當主動為流動人口暫住登記提供服務,為相關單位流動人口集中登記創造條件,拓展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采集方式,開通電話、傳真、短信、網絡等舉報渠道,方便流動人口申報暫住登記和相關單位報送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

第十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縣(不包括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範圍內的跨行政區域)。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連續居住,並在公安機關辦理暫住登記滿半年。

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落戶的證明。

第十壹條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目測項目和機讀項目。

目測項目包括: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照片、常住地址、居住地址、證件簽發機關、簽發日期。

機讀項目還包括:居住原因、聯系方式、居住地址變更、居住證簽註記錄。

第十三條居住證實行壹人壹證。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每居住滿1年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簽註手續。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流動人口可由其親屬辦理簽註手續。

未按期辦理簽註手續的,不累計上壹年度的居留時間。

第十四條居住證損毀、遺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辦理換領、補領手續。發行新卡時,應交回原卡。

第十五條居住證持有人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地址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新居住地公安機關辦理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流動人口信息的日常核查,發現與暫住登記或者居住證信息不壹致的,應當及時更正或者註銷。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為流動人口辦理暫住登記、居住證和簽註手續,免費。

第十八條流動人口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居住地享有就業、社會保險、公共衛生服務、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服務、社會救助、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等權利。流動人口憑居住證在居住地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未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申報暫住登記、住址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報送流動人口暫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壹條涉及居住證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居住證暫行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軍人、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省同胞、華僑、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流動人口領取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辦理居住證的,累計居住時間計算。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65年3月1日起施行。1996頒布、2008年修訂的《安徽省暫住人口治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