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因素以及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
3.新雇傭的工人打算接受傷害。壹是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和欺騙。二是進行職業健康檢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得安排上崗前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三是崗前培訓。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