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無證補課將被教育行政部門查處,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撤銷非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撤銷教師資格、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2.無證輔導班違反了國家有關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相關資質和營業執照才能從事市場經濟活動的規定,形成了實際的無證經營。
無照經營是指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許可審批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培訓機構取得辦學許可證所需的條件如下:
1.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民辦學校應具有法人資格;
2、民辦學校的設立應符合當地教育發展的需要,符合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3、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和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零八條
辦理下列行政案件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依法查封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但是,不得將公民個人及其贍養人的生活用品封存在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和設施內:
(壹)擅自經營國家規定須經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二)依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公安機關可以采取措施予以取締;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法規應當查封的其他治安管理案件。已經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場所、設施和物品,不得再次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