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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培訓的規定

《勞動法》關於培訓的規定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崗前培訓是勞動者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培訓是就業的壹種形式,也是企業就業的壹個組成部分。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所以從培訓的第壹天起,我們就和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和其他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不同國家的勞動法形式不同,但大多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制度、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制度。

勞動紀律和獎懲制度,社會保險和勞動保險制度,職工培訓制度,工會和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勞動爭議處理程序和對勞動法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