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條規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分為高級、中級和初級三個層次。
(壹)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或受聘具有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和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二)中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取得或受聘於中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並具有相當水平的會計人員;
(三)初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已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已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但未取得或受聘初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職稱)的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十四條鼓勵會計人員參加在職自學。在職自學形式包括:
(壹)參加普通高校或成人高校會計、審計、財務管理、財務管理、會計電算化、註冊會計師專業化、專業會計碩士(MPAcc)及其他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教育;
(2)獨立完成地(市)級以上財政部門或會計學術團體批準的會計研究項目或在省級以上經濟類報刊發表會計論文;
(三)系統接受與會計業務相關的遠程教育和在線培訓;
(4)其他形式的在職自學。
會計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對會計人員的在職自學提出要求,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參考以上內容?上海市財政局關於印發《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