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含職業培訓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刻制團委公章時,需持教育局(或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民政局的批文原件及復印件、主辦單位的身份證及復印件、主管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的意見。
公章損壞需更換的,主辦單位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持上述證件、申請重刻報告、原公章到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取新章時應將舊章上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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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團委公章的註意事項
1,榮譽證書等。需要打印的,必須附發文件領導簽字蓋章的花名冊,由團委保存備案。
2.每次印刷都要進行登記,登記項目包括:印刷日期、編號、內容摘要、批準人、印刷單位、經辦人、主管(印刷人)、印刷編號、留存資料。
3、印章必須在辦公室使用,不能在單位外使用印章。
4.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印刷的文件,不得擅自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