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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勞動法合同法所有關於員工培訓的司法解釋。

員工培訓相關法律法規:1。勞動合同法

二、勞動部和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通知

三、《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四、《郵電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壹、勞動合同法

第八章職業培訓

第六十六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開展多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接受培訓。

第六十九條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制定特定職業的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勞動者職業技能的考核鑒定。

二、勞動部和國家經貿委關於印發《企業職工培訓規定》的通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企業職工培訓工作,提高職工素質,增強職工工作能力,根據《勞動法》、《職業教育法》、《企業法》、《公司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職工。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職工培訓,是指企業根據工作需要開展的思想政治、職業道德、管理知識、技術業務、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企業職工培訓應當以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專業技能的職工隊伍為目標,提高企業職工的整體素質。

企業職工培訓應貫徹按需施教、學用結合、定向培訓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地企業和職工的培訓工作,各級政府綜合經濟部門負責本地企業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第六條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行業從業人員培訓工作,依法制定本行業從業人員培訓計劃,組織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劃、大綱、教材和培訓師資。

第七條社會團體、群眾團體和公共培訓機構可以根據企業需要,自願承擔職工培訓任務。

第二章企業和員工的責任

第八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職工培訓的規章制度,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對職工進行在職培訓、轉崗培訓、晉升培訓和轉崗培訓,對學徒和其他新錄用人員進行崗前培訓。

第九條企業應當將員工培訓納入中長期和年度計劃,保障培訓經費和其他培訓條件。

第十條企業應當將職工培訓納入廠長(經理)崗位目標和經濟責任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監督和考核。

第十壹條企業應結合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制度。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向經批準參加脫產培訓不滿半年的員工支付基本工資、獎金及相關福利待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國有大中型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資格培訓,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必須經過技術等級培訓,參加職工技能鑒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後,方可上崗。

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經過培訓考核,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參加企業出資的脫產或者非脫產培訓的員工,應當與企業簽訂培訓合同。

培訓合同應當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企業應當按照培訓合同的規定,保證員工的學習時間,創造必要的學習條件,發揮所學專業知識。

第十六條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企業安排參加培訓,自覺遵守培訓的各項規章制度,並有義務將所學知識和技能傳授給企業其他職工。

第十七條從業人員應當履行培訓合同約定的義務,服從單位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職工作。

第十八條企業出資(憑支付憑證)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專業培訓,職工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時,已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培訓合同執行;未簽訂培訓合同的,按勞動合同執行。因培訓費發生的爭議,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

第三章培訓保障

第十九條企業可以根據需要,獨立或者聯合設立職工培訓機構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或者委托社會公共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職工培訓專職教師和管理人員。

職工培訓專任教師和管理人員的職稱評定、職務聘任、晉升、工資調整、獎勵、住房和福利等,應與壹般教育教學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壹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

(壹)職工培訓經費按65438+職工工資總額的0.5%計算,企業自有資金可適當部分用於職工培訓;

(二)職工培訓經費應根據企業需求,合理安排比例用於職工技能培訓;

(三)企業用於引進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的技術培訓費可在項目中列支;

(四)工會用於職工業余教育的經費,由各級工會使用;

(五)企業職工培訓經費應合理使用,當年結余可結轉下年使用。

第二十二條企業可以對教學成績顯著的廠長、經理、職工培訓機構和在崗位上取得成績的優秀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勞動行政部門、綜合經濟部門可以對未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培訓經費、開展職工培訓的企業征收壹定比例的職工培訓經費,用於組織聯合培訓,或者支持公共培訓機構承擔繳費企業職工培訓任務。

第四章處罰

第二十四條企業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或經濟綜合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

(壹)未按國家規定組織開展員工培訓的;

(二)侵占職工培訓學校校舍,損害培訓教師或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影響正常培訓工作的;

(三)強迫未經培訓的員工上崗作業;

(四)不按國家規定使用培訓經費或者將培訓經費挪作他用的。

第二十五條職工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企業給予批評教育,教育拒不改正的,可給予行政處分:

(壹)無故不服從單位安排參加職工培訓的;

(二)嚴重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擾亂職工正常培訓的;

(三)破壞職工培訓學校、設備的。

第二十六條企業和員工不履行培訓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承擔職工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政府綜合經濟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培訓資格:

(壹)教學管理混亂,培訓質量不高,考核質量差;

(2)侵犯被培訓員工權益,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亂辦班、亂收費、亂發證的;

(四)截留、挪用培訓經費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企業職工參加培訓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和職業資格證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勞動部和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建材行業職工培訓管理,提高培訓質量和辦學效益,根據國家體改委、國家教委、人事部、中組部、國務院生產辦公室和勞動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建材行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建材行業舉辦的全日制、非全日制和業余培訓班。專業證書教育除外。

第三條建材和房地產業職工培訓應當面向企業和生產,按需施教,註重思想政治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保證辦學質量,為提高職工素質、促進技術進步和建材行業發展服務。

第四條本辦法由國家建築材料工業局(以下簡稱國家建材局)人才發展司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各級建材工業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應加強對各類培訓班的領導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充實人員,完善管理制度。國家建材局人才發展司對全行業職工培訓工作進行宏觀調控、指導、協調和服務,包括歸口管理國家建材局有關司(室)和局直屬單位舉辦的培訓班。

第六條建材行業職工培訓包括幹部職工在職培訓、短期適用性培訓和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第七條職工教育培訓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崗位培訓應當有適合培訓需要的崗位說明書、教學計劃、教學大綱和教材;繼續教育和各種短期適應性培訓要有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必須按照國家建材局制定的技術等級標準進行;

(2)有壹定數量熟悉建材企業情況、水平較高的專兼職教師和教學管理人員;

(三)有比較完善的教學管理制度;

(四)具有基本滿足培訓要求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及場所。

第八條從不同行業、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調入的非直屬單位學員舉辦的培訓班,由國家建材局人才發展司審核平衡,培訓計劃到達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後,方可辦理相關事宜;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舉辦培訓班,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工業主管部門批準。

第九條計劃跨行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舉辦培訓班的單位,須於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報國家建材局人才發展司。申報內容包括培訓班名稱、培訓形式、培訓對象、學員來源省市、培訓人數、主辦單位、上課地點、培訓主要內容、總學時、起止日期、收費標準等。

第十條國家建材局人才發展司每半年匯總、審核、平衡並下達培訓計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工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和下達培訓計劃的時間和方法,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壹條崗位培訓和各類適應性培訓,必須進行考核(考試)。培訓考核合格者,發給在職培訓證書或培訓合格證書。證書應包括培訓課程名稱、學員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崗位職務或職稱、培訓起止日期、培訓課程名稱及考核結果、培訓機構印章、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培訓單位應當對學員的考核(考試)結果進行登記,並將員工參加培訓的情況及結果及時書面通知學員所在單位,並納入學員業務考核檔案。

第十二條考核(考試)內容,根據教學計劃和大綱的範圍確定。考試(考試)方法可根據成人特點,如開卷考試、閉卷考試、開卷與閉卷相結合、寫論文、案例分析、專項作業、學習總結等。

第十三條大中型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崗位培訓證書、崗位資格培訓證書,由全國經濟管理幹部考試指導委員會統壹印制和頒發。國家建材局對培訓和發證工作進行檢查、監督、協調和指導。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參加行業培訓,其培訓證書由國家建材局統壹印制,由國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縣級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業領導幹部在職培訓證書的印制和發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與當地有關部門商定。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業中層幹部在職培訓證書由國家建材局統壹印制,除國家建材局組織的教師班、培訓試點班頒發證書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頒發。建材企業壹般幹部崗位培訓證書的印制和發放,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工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建材行業技術工人的技術等級培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商定。國家建材局舉辦的高級技工和關鍵崗位試點培訓班,由培訓單位授予國家建材局統壹印制的崗位培訓證書。

第十六條建材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證書的印制和發放原則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行業主管部門和當地人事廳(局)商定;人事部和國家建材局聯合委托或國家建材局獨立委托的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研修班和培訓班,由人事部和國家建材局聯合或由國家建材局發布。

第十七條為配合建材行業的中心任務,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或局有關處(室)聯合委托舉辦的短期培訓班,由主辦單位發給國家建材局統壹印制的培訓證書。

第十八條建材企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將職工培訓總結(包括本單位舉辦的培訓班和派出內容)報上級建材工業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培訓結束前,組織或承擔培訓任務的部門或單位必須認真、廣泛征求學員意見,對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管理、培訓質量和實效、服務態度等進行評估。學員的意見應納入培訓課程的工作總結,並與考核結果壹起提交給上級業務部門。

第二十條國家建材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工業主管部門要定期檢查其下達的培訓計劃,也要定期檢查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建材工業舉辦的培訓班。對培訓工作做得好的部門和單位給予表彰;對不具備教學條件、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單位,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止辦學;對弄虛作假、欺騙學生,以辦學名義謀取私利的,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辦學,退還學費,並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壹條建材行業職工培訓費和經費的使用,按國家物價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建材工業職工函授培訓課程參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函授教育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家建材局人才開發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四、《郵電職工培訓管理辦法》

隨著通信事業的快速發展,郵電員工的培訓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使其健康有序發展,更好地為郵電通信發展服務,特制定本辦法。

壹、培訓目的

全面提高郵電職工的技術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以適應郵電發展和通信現代化的需要。

二、培訓分工

郵電職工培訓實行統籌規劃,分工負責。

1.部級培訓基地(部委直屬高校)負責培訓省(自治區、直轄市)郵電管理局、部委總公司等企事業單位的局長和後備幹部,培訓省局主要處室處級幹部和地方郵電局局長,培訓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綜合型、復合型人才,培訓省級培訓基地的職工教育管理幹部和教師,培訓具有方向性、全局性特點的高新技術。

2.省級培訓基地負責所轄單位副處級、科級管理人員的培訓,中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各培訓基地和省內部分縣(市)崗位教師的培訓,高新技術和新型通信業務的培訓。

3.地(市)級培訓基地負責總經理和初級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班組長和分公司主任的在職培訓、生產人員的在職培訓、通信新業務和新技術的推廣培訓。

部內各司局主辦的培訓班應安排在部級培訓基地。

三、培訓的組織與管理

1.要加強各級培訓基地的管理,建立培訓班申報、審批和上報制度。

部級培訓基地和部內各司局應於當年2月20日65438前將下壹年度舉辦培訓班的計劃報部教育司,經批準後方可實施。各培訓班主辦單位應在開課前壹個月發出辦班通知,詳細說明辦班時間、地點、培訓內容和教學計劃,並送各管理局教育司。教育部資助的培訓課程也應抄送教育部教育司。各局教育部門要根據企業實際需要,積極及時組織選派員工參加培訓。

郵電高等院校的培訓要理順內部關系,明確責任,歸口管理。

各級培訓基地應當在年度終了時,將當年舉辦的培訓班的基本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包括班級類型、班次、培訓人數、層次結構等。

2 .加強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員工培訓的管理,建立員工培訓申報、審批制度。

員工個人申請參加培訓,從企業內各業務部門挑選員工參加培訓,必須經教育主管部門批準後,方可參加培訓。

上級指示的培訓,由各級教育管理部門逐級下達。

各級教育部門要根據企業發展和人才需求的層次、結構、數量,有計劃、有選擇地選派員工參加培訓,嚴格選派培訓,避免盲目培訓和重復培訓。

3.落實培訓課程跟蹤調查和信息反饋制度。

各辦班單位除了在每次培訓結束前征求學員意見外,還要有選擇地跟蹤培訓對象,了解培訓後的效果,不斷改進和提高辦班質量。受訓人員有義務將培訓中存在的缺點和問題及時反饋給培訓部門和教育部門。並結合工作生產實際,經常向教育主管部門或培訓單位反饋,促進培訓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四,培訓的教學管理

員工培訓的教學過程是培訓工作的關鍵。每期培訓班的組織者要精心組織,精心安排,確保教學內容的實用性、充實性、先進性和科學性。每門培訓課程的實際教學時間應占總培訓時間的70%以上(含節假日)。嚴禁舉辦商業性、旅遊性、娛樂性培訓班。

教材是培訓質量的保證,各培訓單位在辦班前必須選擇合適的培訓教材。應盡可能采用部編的各類培訓教材;對於沒有合適教材的,培訓單位可以自行選擇教材,但必須向相應的教育主管部門申報。

動詞 (verb的縮寫)培訓資金

部級培訓基地以合理、合法、適當為原則,對各類培訓課程收取壹定數額的學費、材料費、雜費或實驗費。具體收費標準如下。

1.學費:每人每月400-500元。

2.資料費:按實際資料收取。

3.雜費或實驗費:雜費的收取壹般不超過每人每天10元;普通培訓班不得收取實驗費。計算機操作或實驗確實較多的,可適當收取實驗費,壹般不超過每人每天10元。

4.教育部補貼的培訓課程不得單獨收取學費。

5.上述標準根據國家公布的物價指數定期浮動,新標準由教育部教育司制定。

其他各級培訓基地的收費標準可參照此標準,按中組發(1995)3號《關於加強幹部培訓管理的若幹規定》相關規定執行。

不及物動詞其他事項

1.監督檢查制度。各級教育部門要對同級培訓基地的培訓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督促培訓單位不斷提高培訓質量。

2.各培訓基地要不斷改善培訓條件,理順內部管理關系。培訓基地的住宿條件等後勤服務措施必須能夠保證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對學員反映強烈、矛盾突出的問題要及時解決,否則暫停其舉辦培訓班的資格。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