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管理,制定培訓計劃,組織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畢業後參加規範化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並將完成培訓和取得繼續醫學教育學分作為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核、晉升和專業職務聘任的條件之壹。
擴展數據: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醫療機構藥師的工作職責:
(壹)負責藥品采購供應、處方或用藥醫囑審核、藥品調劑、靜脈用藥集中調配和醫院制劑,指導病房(區)護士索取、使用和管理藥品;
(二)參與臨床藥物治療,設計並實施個體化藥物治療方案,開展藥學查房,為患者提供藥學專業技術服務;
(三)參加查房、會診、病例討論和疑難危重患者的醫療救治,配合醫師進行用藥選擇,提出臨床藥物治療意見或調整建議,與醫師共同負責藥物治療;
(四)開展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監測,實施處方點評和超常預警,促進合理用藥;
(五)開展藥品質量監測、嚴重藥品不良反應和藥品損害的收集、整理、報告等工作;
(六)掌握與臨床用藥相關的藥品信息,提供藥品信息和藥學咨詢服務,向公眾宣傳合理用藥知識;
(七)結合臨床藥物治療實踐,開展藥學臨床應用研究;開展藥物利用評價和臨床應用研究;參與新藥臨床試驗,監測新藥上市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八)其他與醫院藥學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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