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農村集市貿易食品衛生管理試行辦法》
第三條在當地黨委的領導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衛生部門負責農村集市食品衛生工作的內容,商業、供銷、食品、畜牧獸醫等部門應積極配合,認真落實本辦法。衛生部門應負責衛生監督檢查、技術指導和協助培訓。
第四條在農村市場經營的餐飲業、食品加工業和各類熟食餐飲攤販,應當在開業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經衛生部門審查合格後,發給健康證和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