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當前社會矛盾糾紛的主要特點
1.個人與組織的矛盾,群眾與幹部的矛盾。過去,社會矛盾糾紛多為民事糾紛。即公民個人之間因婚姻、繼承、贍養、鄰裏關系引起的糾紛。現在工人與企業、村民與村委會、經濟合作組織甚至基層政府之間的矛盾糾紛比較突出。有些幹部官僚主義太嚴重,遇到矛盾就不能正確對待問題和矛盾。相反,他們壹天壹天地工作,把矛盾留給第二天。久而久之,矛盾越積越多,越來越復雜。因此,很多單位、企業、村組幹群關系緊張,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2.糾紛與群眾的切身經濟利益密切相關,大多是涉法矛盾。分析了近年來矛盾糾紛反映的問題,主要集中在拆遷補償安置、城管拆遷、居民住房和福利待遇、企事業單位改制和職工社保、大規模建設開發、人民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幹部不公的不滿等方面。
3.群體糾紛突出。在產生的矛盾糾紛中,往往是群眾利益壹致,要求相近,容易形成群體性糾紛。如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集資不能償還等事關部分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這些矛盾糾紛很難調解,大多形成集體上訪。案情復雜,政策不明,問題棘手,對社會穩定也是有害的。
4.非正常解決問題的人越來越多,而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人越來越少。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壹是群訪。壹些上訪者有“法不責眾,小題大做,小題大做,不小題大做”的錯誤心理。他們認為上訪的人越多,政府越重視,越有利於解決問題,他們經常組織集體上訪,向政府施壓,提出過分的要求。這部分案件在企業職工求社保、農村征地、房產證辦理等涉及面廣的信訪中尤為突出。第二種是越級訪問。近年來,人們的法律知識和參與意識明顯加強,他們的不滿反映到鄉級以上部門,而不是在村級解決,他們對村幹部明顯沒有信任,無形中增加了縣鄉政府的工作量。據調查,人們不願意依靠法律解決問題的原因是對壹些訴訟沒有把握,害怕花錢,但不需要花錢直接向政府反映,成本低。三是選擇上訪時機。
5.對抗的程度增加了。當上訪者壹次兩次達不到目的時,情緒越來越激烈,對抗程度加劇。壹些上訪者采取壹些極端的方式來反映他們的問題。
二,當前社會矛盾的主要原因
1.客觀原因:社會發展過程中利益調整引發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征地、城市拆遷、園區建設、項目推進等帶來的壹些不穩定因素。基層民主建設存在問題,主要表現在農村換屆選舉過程中,引發了壹些矛盾和問題。
2.主觀原因:壹是思想認識不到位,責任心不強。二是工作不深入,作風漂浮。第三,思路和方法不多。目前,上訪群眾反映的問題越來越復雜。壹些部門和單位在解決問題時,習慣用老方法、老思路,而不能主動想辦法、想思路、創造性地工作,導致壹些相對簡單的問題越來越復雜,增加了處理的難度。四是部分單位配合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需要多個單位* * *參與解決問題,有的單位不積極參與、不積極配合,而是能推就推,能躲就躲,互相“踢皮球”,給案件解決造成了很大的被動性。
三,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基本對策
社會矛盾糾紛錯綜復雜,涉及領域廣,突發性強,群體性高,容易激化,是危害社會穩定的重大隱患。加強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人民內部矛盾,對於維護社會政治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1.加強法制教育,增強幹部依法辦事的觀念。在維護社會穩定的工作中,調解糾紛是治標,預防糾紛是治本。預防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加強公民法律知識的普及和宣傳,通過上法律課、宣講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設立宣傳欄等方式,大力開展普法依法治理活動,營造法治氛圍。堅持定期上法制教育課,普及憲法、民法、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在公民中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咨詢,幫助群眾了解政策,加強與群眾的溝通,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
2 .加強對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領導。領導是做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關鍵。縣鄉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作為維護壹方平安的第壹責任人,要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落實領導幹部公開接待和領導包案制度,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親自抓問,認真落實領導責任制, 並將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與領導幹部政績直接掛鉤,從而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化解各類矛盾糾紛。
3.依法預防和化解矛盾。法治是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最權威、最持久的手段。各級黨委和政府在處理矛盾糾紛和解決信訪問題時,要堅持法律思維和法律底線,依法依規、依政策解決群眾的合理訴求,但要堅決糾正“小題大做、解決大問題”的錯誤思想,確保矛盾糾紛在法治軌道上解決。司法執法部門要嚴格按照事實和法律,公正、公開、公平地處理進入法律渠道的矛盾,以依法化解矛盾的實際效果讓群眾信服法律,自覺通過法定程序表達訴求,用法律手段解決糾紛。要加強對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引導群眾自覺以法律為規範自身活動的基本準則,依法理性反映訴求。政法部門如果出於個人目的甚至在合法訴求得到解決後仍然鬧事甚至聚眾鬧事,構成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樹立法治權威。
4.依法構建體制機制。努力構建在群眾利益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制度體系,暢通群眾利益協調和權益保護的法律渠道,進壹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確保合理合法的訴求能夠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吸引更多的人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利益沖突。在此基礎上,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團體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在暢通和拓寬人民群眾訴求表達渠道方面的作用,依法依規、依政策妥善處理人民群眾的合理訴求。要不斷完善調解工作格局,形成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的綜合機制,及時有效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5.建立壹支有求必應的隊伍,調解社會矛盾糾紛。從三個方面進行建設:壹是堅持把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增強基層協調委員會整體功能放在重要位置,以基層司法所的矛盾調解功能為重點,不斷加強組織網絡建設。二是大力加強對從事社會矛盾糾紛工作人員的專業培訓,提高其調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定期調整調解隊伍,把素質好、業務能力強、熱愛調解工作的同誌充實到調解委員會中來。三是繼續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有效調處體系,定期開展各類糾紛排查活動,層層梳理轄區內糾紛苗頭和隱患,把問題發現在萌芽狀態,解決在基層。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不同人員的矛盾糾紛特點和規律,制定工作方案,把引導和預防工作做在前面,做到心中有數,防患於未然。
6.建立協調聯動機制,提高矛盾糾紛化解效率。當前,各類矛盾糾紛產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政治、經濟、法律、行政等諸多方面。因此,要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協調聯動機制,積極搭建跨區域合作平臺。壹是依托縣社會矛盾排查調處辦公室,對重點矛盾糾紛,確定案件牽頭單位和協作單位,自上而下協調各單位配合,自左而右共同努力,做好調解工作;二是發揮鄉鎮和單位調解中心、調解委員會的作用,及時化解各類糾紛。鄉鎮和單位協調委員會要定期對復雜疑難的民間糾紛進行專項治理,調解各類民間糾紛和各類熱點難點問題。調解不成,可以引導法律程序,防止越級上訪。
7.建立動態管理檔案,實行立案監督撤銷制度。對每壹起有影響的矛盾糾紛,都要提前預見和介入,建立專門檔案,專人處理,逐壹化解,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反饋,並對當事人進行跟蹤回訪,形成壹體化的矛盾排查新機制。
8.科學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努力化解社會矛盾。黨的十八大報告中提出“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實踐證明,領導幹部只有充分具備法治思維和運用法治的能力,才能依法履職、依法決策,才能真正以法治推動矛盾化解。壹是要牢固樹立法治觀念。化解矛盾,處理問題,壹定要把法治意識放在首位,形成習慣性思維。要進壹步建立健全法治培訓制度,定期對黨員幹部進行法治培訓,提高法治教育工作的科學性和系統性,培養領導幹部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手段應對各種復雜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糾紛,逐步把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問題納入法治軌道。二要樹立依法維穩意識。依法維穩就是要堅持法制化、制度化的要求,按照法律和制度辦事,做到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有特殊公民。三要加強穩定機制建設。目前維穩工作壹般以政法機關為主,公安機關是主力軍。事實上,在解決社會矛盾中,把政法機關和政法幹警放在壹切前面,不利於解決問題,容易導致矛盾升級和沖突擴大。用行政手段解決糾紛缺乏合法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糾紛會無休止地拖下去,不能真正解決糾紛,增加社會成本。因此,要徹底終結各種糾紛,必須走法治之路。同時,媒體要多宣傳依法解決糾紛的案例,引導上訪群眾走向訴訟、復議、仲裁等理性維權渠道。四要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要不斷建立和完善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推動已建立的監督體系和監督制度在監督合力和監督實效上不斷增強。要加強問責制的完善和落實,進壹步完善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辭職、罷免等制度,確保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有效監督。要把“法治”引入領導幹部的政績考核和選拔任用標準,讓法治思維成為領導幹部主動自覺的慣性思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