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安置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
(壹)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
(3)配偶在天津、重慶、省會(自治區首府)及副省級城市取得常住戶口滿2年;
第十八條父母無子女或者配偶是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都是軍人,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安置在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退伍地。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在本人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選擇自己的工作;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在飛行、海軍艦艇上工作滿15年的;
(三)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的;
(四)因戰致殘的。
第二十條。雙方都是軍隊幹部,同時轉業的夫妻,可以安置在壹方原籍或入伍地,也可以安置在配偶符合當兵條件的地方。壹方轉業,留隊壹方符合配偶隨軍嵌入條件的,轉業壹方可以到留隊壹方所在地。
第二十壹條國家重點工程、重點建設項目、新建擴建單位等工作需要的軍隊轉業幹部,經接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
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本地區安置。
二。鐘發文件[2004]
軍隊體制調整改革期間,單位被撤銷、合並、降級、改組的軍隊轉業幹部,其配偶在部隊所在地取得常住戶口的,可以在配偶有常住戶口的地方安置;夫妻雙方都是軍隊幹部的,雙方或壹方可以調換工作,安置在任何壹方的軍隊駐地;未婚或離異的,可按駐地軍隊幹部配偶的條件安置。撤銷、合並、降級或者整編的單位,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確認。
三。陜西省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的條件
(1)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高校分配入伍)在山東。
(2)配偶入伍前或結婚時常住戶口在山東。
(3)配偶入伍後已取得山東常住戶口(落戶時間應在軍隊幹部批準轉業前,下同)。
(4)軍隊轉業幹部或其配偶是父母有山東常住戶口的獨生子女。
(5)軍隊轉業幹部父母有山東常住戶口,身邊無子女。
(6)父母有山東常住戶口的未婚轉業幹部。
(七)父母均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其父母籍貫、入伍地或者父母退役安置地在山東的。
(8)夫妻雙方均為軍隊幹部且同時轉業,且壹方符合配偶服兵役條件且服役地點在山東的;壹方轉業,留隊的符合配偶入伍條件,服務地點在山東。
(9)自主擇業、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10年,戰時榮立三等功,平時榮立二等功,因戰致殘,配偶常住戶口或父母、配偶父母及其子女常住戶口在山東的軍隊轉業幹部。
(10)軍隊體制編制改革期間,被解散、合並、降職、整編的軍隊轉業幹部,可在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夫妻雙方都是軍隊幹部的,雙方或壹方可以轉業,在任何壹方軍隊落戶;未婚或離異的,可按駐地軍隊幹部配偶的條件安置。撤銷、合並、九個師和改編單位,由解放軍總政治部確認。
(11)我省經濟建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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