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是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2.離校2年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畢業當年有創業意願並積極求職的低收入居民、貧困殘疾人家庭高校畢業生。
法律依據:《就業補貼管理辦法》第五條包括:貧困家庭子女、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含高級技師班、預備技師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職業教育畢業生,下同)、城鄉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農村外出務工人員、城鎮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五類)和符合條件的企業職工。
第七條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人員範圍包括:就業困難人員和符合就業促進法規定的高校畢業生。(2)高校畢業生社會保險補貼。對畢業年度招用高校畢業生,與其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並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小微企業,給予最高1年的社會保險補貼,不含高校畢業生個人應繳納的部分。對離校後1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給予壹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補貼標準原則上不超過其實際繳費的2/3,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第十條享受就業見習補貼的人員範圍為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可擴大到艱苦邊遠地區、老工業基地、國家級貧困縣離校後兩年內未就業的中職畢業生。
第十壹條對畢業年度內有就業創業意願的低收入家庭、貧困殘疾人家庭、貧困家庭和特困人員高校畢業生,以及殘疾且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給予壹次性求職創業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