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註冊的海船上工作的船長、高級船員、值班水手和值班機械師,應當持有與其所服務的航區、船舶類型、等級或者主機類型以及所擔任的職務相壹致的有效適任證書。但是,在本規則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下,應當持有本規則第八章規定的適任證書。
在裝有全球海上遇險和安全系統(以下簡稱GMDSS)的船舶、海上移動裝置、海上平臺或設施上工作的船長、引航員和無線電人員,還應當持有GMDSS無線電人員適任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適任考試、評估和發證規則第壹條為了提高海船船員技術素質,保障海上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促進海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和我國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