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商標查詢大全網 - 培訓招生 - 新廣告法解釋常識。

新廣告法解釋常識。

1.誰能解讀新廣告法?

第壹個定義是1。

本指引所稱資料,是指創意或承載創意的實物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圖片、文字、視頻、動畫聲音、海報等。特別說明:公關營銷活動的策劃方案也是本指南中提到的“素材”。

2。本指引所指的“素材”包括三種情況:由公司自行設計創作,根據客戶意圖進行優化修改,由客戶直接提供給公司上傳到媒體平臺。

第二條“極端條款”使用指南1。絕對禁止:核心規則:絕對禁止所有最高級的主觀形容詞;禁止客觀上無法證明或證偽的極限描述。

例子如下:國家級、最高級、最好、最美、最好、最高級、最時尚、最流行、頂級、終極、極致、全能、永久、領導品牌、獨壹無二、獨壹無二、前所未有、前所未有、品質世界領先、填補國內空白等。2。

相對禁止使用:核心規則:不限定範圍或限定範圍但無法用客觀證據證明的描述不得使用。例子如下:第壹、頂級、最高、最新、最大、最小、最多、最早、第壹、金牌、冠軍、王牌、獨家、全球首發、中國第壹、全網第壹等。

3。相對禁止的例外:核心規則:在範圍有限且能被客觀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將絕對用語改為相對用語時可以使用。

例子如下:新品“首發”、某車“頂配”配置型號、某網站壹個月“最高”產品、某公司“最新”產品、某樓盤“最大”戶型、某鞋型“最小”尺碼、某特定型號手機在某專屬平臺“首發”、某產品在某範圍內“首發”。4。

實際操作中的註意事項:a)使用相對禁止條款時,必須遵循法律支持流程。根據法律事務或律師的建議,準備好工商機關調查時可以提供的充分證據,明確適用範圍。

b)使用相對禁止性用語時,應明確其所指的領域或直接替代可量化的標準,將其轉化為事實性描述(如“最大”是指員工、分支機構、註冊資本等的最大數量。).c)謹慎使用第三方市場調查的結果。

以此結果作為“銷量第壹”、“份額第壹”的依據,在實踐中可能會被工商機關發現不足,除非該數據得到國家機關的認可(如通過司法判決)。d)禁止的情形不包括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的名稱或榮譽稱號含有極端用語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英格蘭“中超”、奧運會金牌得主、空軍王牌飛行員)。

第三條業務部門判決的禁止性廣告材料(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湖州八裏店資產經營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經營公司杭州辦事處、湖州聖山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判決書摘要金融機構作為債權人,與新貸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新貸款人關聯公司的舊貸款,其性質仍為“以貸還貸”。舊貸款與新貸款為同壹保證人的,保證人仍應承擔保證責任;舊借款與新借款不是同壹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除非新借款的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證明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以貸還貸”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和債務人承擔。

第四條行業特定材料審批指引核心規則:當業務部門認為材料涉嫌以下斜體部分(均為復雜判斷標準)時,通過公司法律支持流程將材料提交法律事務或律師審批。非斜體部分的內容由業務部門自行判斷。

(1)投資促進、金融投資等所有商品或服務。涉及預期投資回報的都通過了法律審查。(2)醫療、藥品和醫療器械+0。

不能投放的廣告1)處方藥、* * * *產品、* *、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及其他特殊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戒毒藥品、醫療器械及治療方法;2)處方藥(只能在監管部門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期刊上做廣告)。2。

禁用內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2)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3)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或醫療機構相比;4)涉嫌利用廣告代言人的推薦和證明。3。

材料必須有1)藥品含量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壹致的說明;2)顯著標明禁忌癥和不良反應;3)處方藥:明確標註“本廣告僅供醫療、藥學專業人士使用”;4)非處方藥:明確標註“請按藥品說明書或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5)自用醫療器械廣告:明確註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在醫務人員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禁忌內容或註意事項請查閱說明書”;6)醫療器械產品註冊證書中有禁忌內容和註意事項的,應當明確標註“禁忌內容或者註意事項請參見說明書”。(三)保健食品類別1)不得與其他藥品和保健食品進行比較;2)應明確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3)涉嫌參與疾病防治的;4)涉嫌利用廣告代言人;5)涉嫌表示療效和安全性的;6)涉嫌聲稱或者暗示為保障健康所必需的。

(4)教育培訓(1)不得明示或暗示保證通過入學考試、考試、考證;2)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考試機構、命題人參與教育培訓;3)涉嫌利用科研機構、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人的名義或者形象進行推薦、證明的。(5)房地產類1)項目到達特定參照物所需的時間不能用來表示項目位置;2)不違反價格管理規定;3)不做升值或投資承諾;4)不得對交通、商業、文教設施、市政條件等進行誤導性宣傳。

(6).

2.如何正確理解新廣告法的真實性原則?

在我國,廣告活動應遵循三個基本原則,即真實性原則、合法性原則和精神文明原則,其中真實性原則是廣告法的核心原則。

廣告法中有壹半以上的條文都直接或間接與廣告的真實性有關。正確理解廣告真實性原則,無論對於廣告實踐還是執法都是非常重要的。真實性原則的含義真實性原則是指廣告活動必須真實、客觀地宣傳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弄虛作假,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商業廣告的目的是推銷商品或服務。在信息爆炸、日益碎片化的當今社會,廣告對消費者的選擇有很強的引導作用。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主要從廣告中獲得大量關於商品和服務的信息。

如果廣告包含虛假內容,消費者將不可避免地被欺騙或誤導。所以廣告法把真實性列為廣告的核心原則。

創意是廣告的靈魂,真實是廣告的生命。廣告的真實性至少應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所宣傳的產品和服務應是真實的,這就要求廣告客觀真實地介紹和宣傳商品或服務。

二、廣告表現要真實,這就要求廣告在產品信息和投放方式上要真實。真實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廣告的基本原則在舊廣告法中已經確立。

舊《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新《廣告法》第三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表達內容健康,符合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

新廣告法表面上只是完善了精神文明的表述,即強調“以健康的方式表達廣告內容”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但沒有調整真實性原則。事實上,新廣告法對真實性原則進行了較大修改,主要體現在對廣告活動主體的具體要求和保證真實性原則的制度安排上。新《廣告法》第八條規定:“廣告表示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承諾等內容的。指商品或其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等。服務應當準確、清晰、易懂。

廣告中標明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明確說明附有贈品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規格、數量、期限和方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廣告中應當明示的內容,應當明示、清楚。"

這是廣告真實性原則對廣告內容的具體要求。根據《廣告法》的真實性原則,廣告的內容應當清晰易懂。

對於消費者來說,辨別商品和服務的質量或者決定是否消費,主要是基於對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等信息的判斷和了解。以上信息對於不同的商品差別很大。

如果廣告不能把這些內容表達清楚,就可能誤導消費者。因此,許多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都明確規定,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的義務,《廣告法》的規定與這些法律的規定是相協調的。

除第八條外,廣告真實性原則的要求還體現在第十壹、十二、十六條中。第十壹條規定:“廣告所涉及的事項需要行政許可的,應當與許可的內容壹致。

使用數據、統計、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引用的廣告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引用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的,應當註明。"

第十二條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

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第十六條規定:“藥品廣告的內容不得與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相抵觸,並標明禁忌和不良反應。”

真實性原則的制度保障新廣告法還安排了多項保障制度,確保真實性原則的實現。(壹)廣告主對廣告真實性承擔第壹責任的制度新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廣告主是指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廣告主是廣告活動的發起者和原動力,最了解自己銷售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廣告主查驗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是最直接有效的。因此,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承擔主要責任。構成虛假廣告並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廣告主應當首先承擔法律責任,其他廣告活動應當依法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廣告主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有舉證責任,承擔因不能證明廣告內容真實性而造成的不利後果。

(二)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自律審查制度新廣告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為保證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義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其設計、制作、代理或者發布的廣告進行自律審查。

3.誰知道新廣告法的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全文)10月27日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廣告活動,促進廣告業健康發展,保護廣告業。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自費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第二章宣傳和審批原則第七條廣告的內容應當有益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三)使用國家、最高、最好等術語;(四)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五)妨礙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七)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八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表明商品的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和承諾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和承諾的廣告,應當清晰明確。廣告表明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第十壹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禁止利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第十三條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其為廣告。

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標明廣告標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十四條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二)標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3)與其他藥品和醫療器械相比的療效和安全性;(四)利用醫學科研單位、學術機構、醫療機構或者專家、醫生、患者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五條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

國家規定應當在醫生指導下使用的治療性藥品廣告,必須標明“按照醫生處方購買和使用”。第十六條* * *產品、* *、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不得做廣告。

第十七條農藥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使用無毒、無害等表示安全性的絕對化斷言;(二)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三)含有違反農藥安全使用規則的文字、語言或者圖片的;(四)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十八條禁止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刊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在各類候車室、影劇院、會議廳、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設置煙草廣告。煙草廣告必須標明“吸煙有害健康”。

第十九條食品、酒類、化妝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符合衛生許可事項,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第三章廣告活動第二十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壹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得在廣告活動中進行任何形式的不正當競爭。第二十二條廣告主應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其銷售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

第二十三條廣告主委托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委托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第二十四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真實、合法、有效的文件: (壹)營業執照等證明生產經營資格的文件;(二)具備質量檢驗機構。

4.廣告法第二條關於廣告的司法解釋是什麽?

第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自費通過壹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其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以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目的,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發布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

本法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本法所稱廣告主,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廣告經營者發布廣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解讀】本條是關於本法的適用範圍。

5.新廣告法實施了嗎?2015最嚴新廣告法細節解析。新廣告法實施了新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65438年9月6日+0日公布,並將於2065438年9月6日起施行。

2015新版內容

2005年9月1日,新版《廣告法》正式實施,這是《廣告法》實施20年來的首次修訂。與舊法相比,新法的壹大亮點是完善了廣告代言制度,尤其是嚴格限制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將被封禁三年,還將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新廣告法的壹些條款包括:

關於折疊和發送小廣告的規定

新規:濫發小廣告最高罰3萬

新《廣告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其住所、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並確保壹鍵關閉。違反以上兩種的,將對廣告主處以5000元至3萬元的罰款。

折疊兒童背書條例

新法:10以下兒童禁止出聲。

不得使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針對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不得含有誘導其父母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

折疊星代言規則

各類明星將告別任性代言,需要使用該產品接受廣告代言;廣告代言人因代言虛假廣告受到行政處罰的,三年內不能再代言。新廣告法中,明星代言各類生活用品、男性代言女性產品、兒童代言藥品都將受到限制。

關於折疊健康廣告的規定

對於保健食品廣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能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不能聲稱或暗示廣告商品是保護健康所必需的;不能與藥品等保健食品相比;不能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和證明。

6.如何理解新廣告法對引用內容的要求?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至十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依照本法處罰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該醫療機構的診療科目或者執業許可證。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虛假而設計、制作、代理、發布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以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壹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六條廣告主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有關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是虛假的,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作推薦、證明的,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廣告主停止發布廣告,處以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吊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和廣告發布登記證: (壹)發布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醫療器械和戒毒治療方法廣告的;(三)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發布聲稱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嬰兒乳制品、飲料等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發布煙草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利用廣告宣傳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或者服務,或者發布禁止發布的廣告;(六)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大眾傳播媒介上發布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和網絡遊戲廣告。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並處廣告費用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予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壹)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使促銷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壹條的規定,發布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的;(五)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布酒類廣告的;(六)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發布教育培訓廣告的;(七)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發布招商等具有預期投資回報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八)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發布房地產廣告的;(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發布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種畜禽、水產苗種和養殖廣告的;(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壹)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廣告代言人的;(十二)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中小學校、幼兒園使用與中小學生和兒童有關的物品的;(十三)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為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發布商品或者服務廣告的;(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