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高等教育條例
1,第1條: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2.第八條: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3.第二十壹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考試合格者,發給相應的學業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4.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校或者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的科學研究機構根據其學習年限和學業成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5.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和社會的利益。
第二,“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是教育學下兩個學科的碩士學位點,研究範圍包括:高等教育與社會因素及高等教育內部的關系研究、高等教育的管理與評價、國內外高等教育史研究、高等教育課程與教學研究、國際高等教育研究與國際比較、大學生心理研究等。
三。高等教育心理學
高等教育心理學第11章。主要內容包括:高等教育心理學的學科基礎、高校學生心理學和教師心理學、高校教學心理學、高校德育、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等。
四、《高等學校教師職業道德》
1,愛的心。沒有仁愛的教育是機械的、冷漠的教育。
2、責任之心。教育責任來源於社會對教育的期望,是從事教育活動的人必須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3.平等的核心。體現在保護學生的主體尊嚴,把學生作為平等的主體,而不是被支配的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