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獨立董事的條件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獨立性、對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了解。
二、相關法律法規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2。
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資格。
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具有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職資格;
(二)具有本指導意見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法律、經濟或其他工作經驗;
(五)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關於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獨立董事必須是獨立的。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其關聯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嶽父母、兒媳、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65,438+0%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三)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壹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或者在壹個上市公司前五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四)最近壹年內有前三項所列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服務的人員;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中國證監會在《關於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證監會指導意見》)中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在上市公司中不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與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之間不存在可能妨礙其做出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