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文化教育培訓機構,由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設立由人力資源社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辦學許可證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各民辦培訓學校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按照辦學許可證標明的地址、層次、內容和形式辦學。不得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不得將辦學資質和項目委托或者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
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或者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並申請辦學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投標報告。內容主要包括:舉辦者、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二)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者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其有效文件,並明確產權;
(四)捐贈學校財產應當提交捐贈協議,協議應當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和管理方式,以及相關有效文件。
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五)學校章程和首屆學校理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董事會成員名單。
(6)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七)校長、教師和會計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