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預核。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註冊窗口申請培訓機構名稱預先核準。
2.預許可。舉辦者到區、縣、市教育局窗口、政務服務中心或行政審批局教育窗口申請辦學許可。
3.正式審查。經窗口初審,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出具書面憑證。
4.實質性審查。區、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行政審批局應當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全面審查,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地考察評估,並在承諾時限內出具書面審批意見。
5.送貨。審批機關應當向正式設立的培訓機構頒發辦學許可證,未正式設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送達申請人。
6.法人註冊。到區、縣、市、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窗口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7.《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設立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 退還收取的費用,並對主辦者處以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