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工商企業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所列的工業、交通、建築、商業、外貿、餐飲、服務、旅遊、手工業、修理等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工商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壹)國有工商企業;(二)集體所有制的合作營和其他工商企業;(3)合資或聯營工商企業;(四)鐵路、民航、郵電部門和其他公用事業所屬的工商企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登記的其他工商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