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處理勞動爭議仲裁的有關規定:
1.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規則》。
2.申請條件:具有法律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雇主)和勞動者(雇員)。
3.處理材料:仲裁申請書、鑒定材料、被申請人信息材料、委托材料、證據材料等。
4.辦理地點、辦理時間、電話:如上表所示。
5.處理流程: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規則》,向本市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屬於仲裁範圍:
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因退市、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發生的爭議;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信息來源:官網,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