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生監督機構確定的人員名單,到健康檢查單位進行預防性健康檢查,統壹使用衛生部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性健康檢查表》。
首先,在申請健康證之前進行健康檢查。
1,身份證和個人免冠壹寸彩色照片2張,到收費站繳納體檢費,領取體檢表,粘貼照片(另壹張為健康證),填寫姓名、性別等基本信息。
2.實驗室采血和大便肛拭試驗。
3、內外科常規體檢。
4、x光胸透。
5.完成所有體檢項目。
二是體檢結果符合簽發健康證條件的,經衛生監督機構組織的衛生法律法規培訓合格後,簽發健康證。體檢結果不符合出具健康證明條件的,不予出具健康證明。
第壹,對象:
從事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的人員,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病原攜帶者除外)、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和公共衛生的疾病的,在未治愈前,不得從事直接接觸人群的食品或者直接為顧客服務;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供應和管理飲用水的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生產人員;在賓館、咖啡館、酒吧、茶館、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院、遊泳池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每年體檢壹次。直接服務外地客戶的人員每兩年體檢壹次。
二、主要檢查項目:
病毒性肝炎、痢疾、傷寒、活動性肺結核、皮膚病、常規內科和外科操作、胸透、糞便細菌學培養(部分地區不提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工作。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