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壹款,作為第十八條第二款:“鼓勵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單位建立或者* * *享受專項實驗基地。”
(2)對附錄壹進行以下修改
1.將“II”中的“品種、品系”改為“品種、品系”。轉基因植物的實驗方案”改為“轉化體”。
2.修改“三。不同階段轉基因植物的申請要求”3.2改為:“受試轉基因植物數量:壹次申請只能申請65,438+0個轉化體,名稱應與前壹實驗階段的名稱或編號相對應。”
3.3.3中的“應在已批準環保放行的省(市、自治區)進行”字樣。轉基因植物應用各階段的要求”修改為“應當在實驗植物的適宜生態區域進行”。
4.刪除“3.5.10”。
5.修改“3。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請要求“4.1至”項目名稱:應包括目的基因名稱、轉基因植物名稱等部分,如轉cry1Ac基因抗蟲棉XY12的安全證書。”
6.修改“3。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請要求”4.2改為:“壹份申報只能申請壹個轉基因植物轉化體,其名稱應與前壹實驗階段的名稱或編號相對應。”
7.刪除“三。轉基因植物不同階段的申報要求”4.3。
8.修改“III”的4.4。轉基因植物各階段申請要求”改為:“首次申請安全證書的有效期不超過五年;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壹年內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評估後,農業農村部作出是否準予延續和延長有效期的決定。”
9.修改“三。轉基因植物不同階段申報要求”4.7改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獲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轉化子雜交獲得的轉化子組合,應當從生產試驗階段開始申報進行安全性評價。
“使用具有安全證書的轉化體進行轉移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生產應用前,還應當提交具有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性狀壹致性的檢測報告。”二、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2065 438+2006年7月8日農業部令2065 438+06年4月25日農業農村部令2065 438+09年2月25日)進行了修訂。
(壹)增加壹款,作為第十條第二款:“申請主要轉基因作物(棉花除外)品種審定的,應當直接向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刪去第十三條第四項;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主要轉基因作物品種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關於轉化體的信息,包括目標基因和轉化體的具體檢測方法;
“(二)轉化體所有人的許可協議;
“(三)依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取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四)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性狀壹致性的檢測報告;
(五)非受體品種選育者申請品種審定的,還應當提供受體品種權人的許可或者合作協議
(三)第十五條修改為:“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從申請人提供的試驗種子中提取標準樣品,並提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四)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品種試驗的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充分聽取品種審定申請人和專家的意見,合理組建試驗組,優化試驗場地布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科學制定試驗實施方案,並向社會公布。”
(五)第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區域試驗應當對品種的豐產性、穩產性、適應性和抗逆性進行鑒定,並開展品質分析和DNA指紋檢測。檢測非轉基因品種的轉基因成分;對轉基因品種進行轉化體真實性檢測,驗證轉基因目標性狀與轉化體特征的壹致性檢測報告。”
(六)增加壹款,作為第二十壹條第五款:“轉基因品種試驗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範措施。”
(七)刪去第二十三條。
(八)第二十五條後增加壹條:“申請審批的轉基因品種除目標性狀外,其他性狀與受體品種保持不變,且受體品種已通過審批且未被撤銷。品種試驗應在以下兩種情況下進行:
“(壹)審定的適宜種植區域在受體品種的適宜種植區域內,可以簡化試驗程序,只需進行壹年的生產試驗;
“(二)審定的適宜種植區域不在受體品種適宜種植區域內的,應當進行兩年區域試驗和壹年生產試驗。
對引進的新品種,應進行兩年的區域試驗、壹年的生產試驗和DUS試驗
(九)將第二十七條第壹款中的“主要農作物品種”修改為“主要農作物的非轉基因品種”。
(十)第二十八條第壹款修改為:“對已完成試驗程序的品種,品種試驗的申請人、組織實施單位和育繁推壹體化的種子企業應分別於2月底和9月底前將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麥品種各試驗點的數據、匯總結果、DNA指紋檢測報告、DUS檢測報告和轉化體真實性檢測報告報送品種審定委員會辦公室。”
(十壹)第三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育繁推壹體化的種子企業應當自主開展品種試驗。品種通過初審後,應當將品種標準樣品提交農業農村部指定的植物品種標準樣品庫保存。”
(十二)第三十五條第壹款中的“生育期”修改為“生育期(組)”;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轉基因品種還應當包括轉化體所有者、轉化體名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轉基因目標性狀等。”
(十三)增加壹款,作為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轉基因品種還應當包括轉化體所有者、轉化體名稱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編號。”
(十四)增加壹項,作為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有效期屆滿的。”
(十五)第四十七條第壹款中的“實現網上申請、受理、品種試驗數據、審定品種、撤銷品種、標準樣品等信息互聯互通”修改為“實現國家和省級品種試驗審定、品種試驗數據、審定品種、撤銷品種等網上申請、受理、審查、發布。”
(十六)刪去第五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