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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黃石政府在扶持創業和商業創業氛圍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湖北

在指定培訓機構參加創業培訓3個月以上的未就業註冊高校畢業生,憑其職業資格證書和營業執照,給予每人1.200元的創業補貼...昨日,湖北省教育廳發布《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促進政策公告》,出臺23條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的具體措施。

這23條政策主要涵蓋五個方面:鼓勵和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就業;鼓勵高校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就業;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鼓勵優秀畢業生參與企業和科研單位的重大項目;為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就業提供幫助。

政策解讀

個稅起征點統壹提高到5000元。

個體戶營業稅起征點統壹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

開辦小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增值稅征收率統壹調整為3%。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應在前三年按每戶每年8000元的標準依次扣除。全省個體戶營業稅起征點統壹調整為月營業額5000元(此前我省為1000至3000元)。同時,對大學生辦企業,實行企業註冊“零門檻”,工商所有證照辦理費用全免。稅收方面,屬於市、區兩級,可以考慮適當減免。

自主創業可領2000元創業補貼。

對自主創業並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按照每人2000元的標準給予壹次性創業補貼。

對參加就業培訓的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按照每人600元的標準給予就業培訓補貼;符合條件參加創業培訓的,按照每人1200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培訓補貼。將為貧困家庭登記的失業大學畢業生提供就業援助。貧困家庭高校畢業生可在政府所屬人才機構報名,接受免費就業培訓、就業實習和就業推薦服務,報考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員工免報名費。對就業援助對象,在規定的職業培訓期間,按每人每月150元給予生活補助。

小企業也可以“捆綁”貸款。

凡在全省範圍內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申請不超過5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合夥經營或開辦小企業的,按每人金額不超過5萬元、總額不超過20萬元實行“捆綁式”貸款。

盡管有國家和社會政策的大力支持,許多大學生仍然表示自己創業很難。調查顯示,79%的大學生認為最大的困難是“資金不足,融資難”。但從過去創業的大學生來看,5萬元遠遠不夠,尤其是在合夥創業的大學團隊中。這也是為了鼓勵大學生團隊創業。以前大學生公司即使是幾個大學生壹起創業,也只有其中壹個人可以申請5萬元的擔保貸款。現在,其他幾個股東可以申請貸款了。

在創業基地創業免3年租金。

我省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基地內的自主創業人員,自2009年起免收3年租金。

根據省政府計劃,2009年至2010年,湖北省將重點創建武漢、荊州、荊門3個國家創業型城市,宜昌、黃石、襄樊等10個城市創建省級創業型城市。為城鄉勞動者提供創業平臺,鼓勵和引導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園區、高科技園區和大學科技園開辟創業基地。

各級政府設立的創業基地內的個體戶,自2009年起免收3年租金。鼓勵建立“創業示範基地”,並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這壹政策不僅為獨立創業者節省了大量資金,而且對發展創業基地和創業城市也有重要作用。

新聞觀察

高校:政策好,最好出臺實施細則。

“政策很有針對性,但還是沒有具體的操作步驟。”昨日,武漢船舶職業技術學院招生就業指導處處長徐誌成懷著復雜的心情拿到了省教育廳最新“出爐”的畢業生就業政策。

徐誌成介紹,去年下半年以來,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的利好政策不斷出臺,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就業問題,但相當壹部分政策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沒有實施細則。“比如武漢放寬了高校畢業生的落戶政策,但是沒有明確學生應該如何把戶口留在武漢。我們咨詢了多方,得到了不同的答案。現在學校已經開始做畢業生派遣項目了,學生戶口留在武漢的問題還是個懸案。”徐誌成苦惱地說。

長江職業學院畢業生郭清華和武漢商務職業學院畢業生羅瑤都選擇了自主創業。他們對創業扶持政策還是挺歡迎的,但兩人都表示,最好有關部門能畫出優惠政策的路線圖。“否則,我們這些剛畢業的學生很難找到合適的部門辦理手續。”

遼寧省相關政策:

國家和各級政府鼓勵和支持大學生自主創業,先後出臺了壹系列有利於大學生自主創業的政策,為有誌於成就壹番事業的大學生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和創業活動的平臺。

首先,國家政策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

近年來,國務院辦公廳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壹系列相關政策,鼓勵畢業生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就業,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明確規定:“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工商、稅務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積極給予扶持”, “為個體戶、自由職業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在非公單位工作的高校畢業生,公安機關要主動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及時便捷辦理落戶手續”。 200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做好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中規定:“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核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收登記管理的各項政費。有條件的地區由地區擔保政府確定,在現有渠道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2003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落實2003年普通高中畢業生自主創業有關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3]48號),為切實落實國辦發[2003]49號文件精神,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提供了六項有利於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政策規定。

2003年6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深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幹問題的意見》(勞社發14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創業培訓的經驗,積極組織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並借助就業勞動保障部門的遠程創業培訓網絡和創業培訓項目,重點開發壹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創業項目庫,收集壹批創業信息,幫助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2003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2003年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優惠收費的通知》(工商字[2003]76號),制定了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靈活就業和自主創業的壹系列優惠收費,促進高校畢業生字體職業和自主創業。

2003年6月,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實施西部地區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以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就業,滿足西部大開發對人才的需求。文件規定了鼓勵、表彰和資金保障政策,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

2003年9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發改企[2003]1209號),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野外自主創業的指導,開展多渠道、多層次的創業培訓活動,幫助他們樹立自主創業精神,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知識,提高捕捉商機和處理問題的能力。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開辦企業的,任何部門不得在法律、行政法規之外設定其他前置審批條件。高校畢業生在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舉辦的創業基地創辦企業,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收創業基地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範圍的擔保機構應當優先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2005年6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通知》(中辦發〔2005〕18號)。積極鼓勵和支持報銷畢業生到基層自主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高校畢業生,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登記註冊、管理、許可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加強為高校畢業生提供有針對性的項目、咨詢等信息服務,對需要貸款的人員提供小額貸款擔保或貼息。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通過與社會兩個渠道籌集“高校畢業生創業資金”。

我國《獨資企業聘任法》的正式實施,規範了個人獨資企業的行為,拉動了社會就業,也有利於大學生自主創業。

二、遼寧省鼓勵大學生自主創業政策

為貫徹落實國辦發[2002]19號和國辦發[2003]49號文件精神,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遼寧省人民政府於2003年7月印發了《關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若幹政策的通知》(遼發[2003]26號)。2004年6月,《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若幹政策的補充通知》(遼〔2004〕21號),2006年6月,《關於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廖偉辦發〔2006〕10號)

(壹)稅收減免政策

①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享受《關於落實下崗失業人員就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的通知》(遼政辦發〔2003〕12號)規定的全部收費優惠政策。除定向、委托、地區聯辦、享受體制內補貼的畢業生外,其他畢業生取消城市增容費、省內費、體制費、崗位抵押金。

②鼓勵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私營經濟。高校畢業生持教育行政部門、人事部門出具並認定的畢業證書和自主創業證明開辦個體工商戶或私營企業的,工商部門應優先為其辦理登記,優先辦理,簡化登記手續。申請從事小型私營企業的,實行試用期制度。其中,從事企業經營的,試用期壹年;從事生產、科技的,試用期兩年。試用期內發給營業執照並註明經營期限,免收登記費、變更費和年檢費。

(3)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對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憑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管理部門出具並認定的畢業證書和自主創業證明,可享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2]208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政策。遼寧省地方稅務局在《關於明確再就業優惠政策執行中若幹問題的通知》(遼地稅發〔2006〕70號)中規定,持有“自謀職業”的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可以適用財稅〔2005〕186號文件。本政策審核期為2006年10月1至2008年2月1。

(四)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研、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

(五)新辦的獨立核算企業或從事交通運輸行業的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⑥新設獨立會計師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行業、外貿行業、旅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從事教育、文化、衛生事業的企業或者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減征或者免征企業所得稅壹年。

⑦來到國家確定的新版“老、少、邊、窮”地區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

(8)對社區興辦的公共服務實體,實行減費、減稅、貸款擔保、貼息等壹系列優惠政策。

貸款擔保政策

各級財政部門要進壹步降低門檻,簡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創辦企業申請小額貸款擔保的相關手續。結合個人信用體系的建立和風險防控措施的有效實施,高校畢業生將逐步自主創業,開辦小額信用貸款。

各級政府設立的下崗職工和中小企業小額貸款擔保基金,也要勇於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創辦企業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

(3)從2006年起設立“高校畢業生創業基金”,通過財政和社會渠道籌集,專門為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創辦企業申請小額貸款提供擔保。自主創業小額擔保額度壹般在5萬元左右,期限壹般不超過兩年。海帶方式和結算方式由雙方約定;對合夥創辦、組織起來的畢業生,可根據人數和項目適當擴大貸款規模,最高可擔保貸款20萬元。

(4)申請小額貸款擔保自主創業的高校畢業生,可自願向當地教育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小額擔保貸款申請書、合理有效的身份證明、貸款項目計劃書。市教育部門會同人事部門、團市委對申請人的貸款擔保基本條件進行初審並出具自主創業證明,初審通過的相關申請材料由市教育部門提交至同級擔保機構。擔保機構應當對擔保進行審查。擔保機構承諾擔保後,教育部門將申請人的相關資料提交給有貸款擔保合作關系的商業銀行進行貸款審核。商業銀行經審查批準貸款後,與擔保機構簽訂擔保合同,與貸款申請人簽訂貸款協議,及時發放貸款,並在申請人的自謀職業證明上註明辦理貸款。

⑤貸款銀行和擔保機構應加強信用擔保風險管控。建立擔保項目風險預警系統,貸款銀行對擔保項目進行跟蹤監控,實現對受助方支付風險的動態控制。建立反擔保措施,被保險人申請風險擔保貸款,提供抵押擔保人或抵押物,擔保機構和貸款銀行建立受助人飲酒信息備忘錄,培育和建立個人信用檔案。對於信用良好的貸款用戶,在首筆貸款按期還款後,可以繼續享受優惠貸款。

⑥高校畢業生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對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來說風險較大。擔保基金單位清償90%的貸款損失,商業銀行承擔65,438+00%的貸款損失。

(3)財政貼息和補貼政策

①財政資金的使用要支持和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辦的企業,其研發的科技項目經專家評估論證後,按卡、醒目申報程序,可優先安排科技三項費用。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進入創新服務中心孵化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第壹年全額免收租金,第二年減半收取,第三年按70%收取。優先安排高校畢業生從事小型科技示範項目,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貸款貼息支持和適當補助。

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優先支持高限畢業生自主創業。對從事自主知識產權軟件產品研發的畢業生,在再創業初期給予辦公用房租金適當補貼,同時對基礎公共軟件產品研發費用給予適當補貼。對批量生產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的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貼現利率最高不超過黨旗銀行貸款利率,貼現期限為壹年。

(3)鼓勵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對符合貸款條件、新增就業崗位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達到壹定比例的企業,財政給予貸款補貼。協辦行在該業務中發生的不良貸款損失,按有關規定經財政部門批準後按10%補償,省、市財政各承擔50%。

④加大對高校畢業生崗前培訓的支持力度。建立專門的培訓機構,為高校畢業生提供職業技能培訓。財政在核定成本的基礎上,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給予壹定的課時補貼。省財政對提供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培訓的高校和專業給予專項支持。

⑤對主動到遼西北等地區貧困縣鄉(鎮)、村就業的畢業生,實行減免助學貸款的激勵政策。到省定貧困縣鄉(鎮)、村工作並任職2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

近年來,國務院辦公廳和有關部門制定了壹系列相關政策,鼓勵畢業生通過多種渠道和形式就業,支持畢業生自主創業。2002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進壹步深化高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通知》(國辦發〔2002〕19號),明確規定:“鼓勵和支持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工商、稅務部門要簡化審批手續,給予積極支持。”“從事個體經營和自由職業的高校畢業生,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當地政府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對在非公單位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公安機關要積極放寬建立集體戶口的審批條件,及時便捷辦理落戶手續。”

2003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在《關於做好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49號)中規定:“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批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收登記管理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有條件的地區由地方政府確定,在現有渠道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創業小額貸款和擔保。”

2003年6月,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了《關於切實落實2003年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綜[2003]48號),提出了六項有利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政策規定,以切實落實國辦發[2003]49號文件精神,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和靈活就業。

2003年6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2003年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若幹問題的意見》(勞社部發[2003]14號)文件中明確規定:“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總結近年來創業培訓的經驗,積極組織高校畢業生創業培訓,配合就業指導和就業指導工作。充分利用各級勞動保障部門的遠程創業培訓網絡和創業培訓項目,重點開發壹批適合高校畢業生的創業項目庫,收集壹批創業信息,幫助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2003年6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2003年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制定了壹系列收費優惠政策(工商企字[2003]第76號),以促進其自主創業和自謀職業。

2003年6月,團中央、教育部、財政部、人事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實施西部地區大學生誌願服務計劃的通知》(中青聯發〔2003〕26號),制定了壹系列鼓勵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地區就業創業的優惠政策,引導高校畢業生以多種形式到西部地區就業,滿足西部大開發對人才的需求。文件規定了鼓勵表彰和資金保障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2003年9月,國家發改委發布《關於鼓勵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做好就業工作的通知》(發改企[2003]1209號),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明確規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的指導,開展多渠道、多層次的創業培訓活動,幫助他們樹立自主創業精神,掌握企業經營管理知識,提高他們把握商機、處理問題的能力。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開辦企業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設定其他登記前置審批條件。高校畢業生在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舉辦的創業基地創辦企業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部門核準其經營之日起1年內免收創業基地收取的所有行政事業性收費。納入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試點範圍的擔保機構應當優先為高校畢業生創業活動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的正式實施,規範了個人獨資企業行為,拉動了社會就業,也有利於大學生自主創業。國家出臺的這些政策為大學生創業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環境。

近年來,為了支持大學生創業,國家和各級政府出臺了許多優惠政策,涉及融資、開業、稅收、創業培訓、創業指導等諸多方面。對於打算創業的大學生來說,只有了解這些政策,才能邁出創業的第壹步。

(1)高校畢業生畢業兩年內自主創業,在創業實體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註冊資本(資金)50萬元以下的,允許分期到位。首期出資不低於註冊資本的65,438+00%(出資不低於3萬元),65,438+0年內將實繳註冊資本提高至50%以上,余額可在3年內分期到位。

(二)大學畢業生在咨詢業、信息業、技術服務業新創辦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新設立的從事交通運輸、郵電通信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第壹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工業、外貿工業、旅遊業、物流業、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文化事業和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稅務機關批準,免征企業所得稅壹年。

(3)各國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符合條件的城市信用社要為自主創業的畢業生提供小額貸款,簡化手續,為開戶和結算提供便利。貸款金額在2萬元左右。最長貸款期限為兩年。如果確定到期需要展期,可以申請展期壹次。貸款利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確定。擔保金額最高為擔保基金的5倍,期限與貸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所屬的人才中介服務機構為自主創業畢業生免費保存人事檔案(含社保、職稱、檔案工資等相關手續)2年;免費提供人才和勞動力供求信息,免費發布招聘廣告等服務;對參加人才洽談會或人才勞務交流活動的,適當減免費用;為創業的員工提供培訓和評估服務。以上優惠政策是國家針對所有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制定的。為了支持地方大學生創業,地方政府也出臺了相關政策法規,更加細化,更加貼近實際。了解這些優惠政策,會讓大學生感受到國家和政府的支持,堅定創業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