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方稅務局的基本職能
地方稅務局主要負責征收地方稅收(營業稅、城建稅、契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城鎮房產稅、車船稅、土地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2002年6月65438+10月1之前成立的內資企業)和征收社會保險(基本養老、基本醫療等)。
具體責任包括:
(1)貫徹國家稅收工作方針政策和各項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研究制定地方稅收征管實施辦法和規章制度。
(2)檢查和監督全省各級各部門、各單位和地方稅務機關執行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3)負責省級地方稅務局和地方國有企業所得稅和基金的征收管理,集體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財務管理。
(4)負責匯總上報全省地稅系統的稅收計劃、稅務會計和統計報表。
(五)組織實施稅收征管體制改革,制定征管制度和票證管理制度,並檢查監督制度執行情況。
(六)管理地方稅務系統的人員、勞動工資、機構設置和經費;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系統幹部的考核、任免。
(7)負責地方稅務系統幹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
(8)組織稅收理論研究和稅收政策法規宣傳。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地方稅務局的歷史沿革
地方稅務局的出現是因為我國實行了分稅制。分稅制作為壹種財政管理制度,在西方國家得到了廣泛的應用。晚清時期,中國存在過重的賦稅制度。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的普遍做法。市場競爭要求金融資源相對分散,宏觀調控要求金融資源相對集中。這種集權與分權的關系體現在財政管理體制上,就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歷史上,各國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都遇到過這個問題,並且經過反復討論和實踐,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無論市場經濟國家采取什麽形式,壹般都采用分稅制來解決集權和分權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