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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設備和管理通則的管理要求

5.1電能計量系統

5.1.1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管理體系,形成文件,並保持和持續改進其有效性。

5.1.2能源用戶應建立、維護和使用文件化的程序,以規範能源計量人員的行為、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以及能源計量數據的收集、處理和匯總。

5.2能源計量人員

5.2.1用能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負責能源計量器具的配備、使用、檢定(校準)和維護。

維修、報廢等管理工作。

5.2.2用能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主要二次用能單位和主要用能設備、能源計量器具的管理。

5.2.3用能單位能源計量管理人員應經相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應建立並保存用能單位。

電能計量管理人員的技術檔案。

5.2.4能源計量器具的檢定、校準和維護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5.3能量計測試儀器

5.3.1用能單位應有完整的能源計量器具清單。表中應列出測量儀器的名稱、型號規格和精度。

等級、量程、生產廠家、出廠編號、用能單位管理編號、安裝使用場所、狀態(指合格、允許、禁用等。).

a

GB 17167-2006

主要二級用能單位和主要耗能設備應當配備獨立的能源計量器具清單和子表。

5.3.2用能設備的設計、安裝和使用應符合GB/T 6422和GB/D 15316對用能設備能源監測的要求。

要求。

5.3.3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計量器具檔案,包括:

a)測量儀器的使用說明;

b)測量儀器的出廠合格證;

c)最近兩個連續周期內測量儀器的檢定(測試和校準)證書;

d)測量儀器的維護記錄;

e)測量儀器的其他相關信息。

5.3.4用能單位應配備能源計量器具量值傳遞或溯源圖,作為用能單位的內標計量器具。

,有必要明確規定其準確度等級、測量範圍、可溯源的上級傳輸標準。

5.3.5自校準、校準間隔自行確定的帶能耗單元的能源計量器具應具有現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

自校準計量器具管理程序和自校準規範為依據。

5.3.6能源計量器具應定期檢定(校準)。凡檢定(校準)不符合要求或超過檢定周期的。

不允許使用儀器。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其檢定周期和檢定方法應符合有關計量法律法規的規定。

5.3.7在用能源計量器具應在明顯位置貼上與能源計量器具清單編號相對應的標簽,以備檢查和檢定。

經營

5.4電能表F數據

5.4.1用能單位應建立能源統計報表制度,能源統計報表數據應可追溯到計量測試記錄。

5.4.2能源計量數據記錄應采用規範的表格,計量測試記錄表格應便於數據匯總和分析。應該說

測量數據和記錄數據之間的轉換方法或關系。

5.4.3重點用能單位可根據需要建立能源計量數據中心,利用計算機技術實現能源計量數據的聯網。

管理。

5.4.4重點用能單位可根據需要,按生產周期(班、日、周)及時計算本單位產品的各種主要能源。

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