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2017《關於做好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第四條禁止六種行為。在義務教育階段,下列行為屬於違法行為:不按照批準的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招生;在本意見規定的時間前招生;借助中介組織考試、競賽或培訓選拔學生;就拿各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成績、特長評級等來說。作為招生的依據;委托小學推薦優秀學生,組織小學或者變相小學推薦優秀學生;發布招生簡章、廣告等虛假信息。對違規招生的學校,將視情節輕重,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