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黨校、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應當按照職能分工開展公務員培訓工作。
部門和系統的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承擔本部門、本系統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其他培訓機構經市(地)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可以承擔機關委托的公務員培訓任務。
第二十五條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按照素質優良、規模適度、結構合理、專兼職相結合的原則,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省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建立公務員培訓師資庫,實現資源共享。
從事公務員培訓的教師應根據學員特點,綜合運用講座、研討、案例、模擬、體驗等培訓方法,提高培訓質量。
第二十六條建立統壹、規範、科學、實用的教材體系,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類型公務員培訓的需求。
第二十七條通過培訓、交流等措施,加強公務員培訓管理人員隊伍建設。
第二十八條公務員培訓經費列入各級政府年度預算,並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重點保證重要培訓項目。
加強公務員培訓經費管理,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