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國家繁榮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以宣傳教育、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與發展經濟、艱苦奮鬥、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依靠科技進步,推行優質服務,實現和穩定低人口增長水平,促進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和管理、科學研究與應用、對外交流與合作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和實施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計劃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有效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服務機制,完善母嬰保健體系,提高醫療技術水平,完善婚前保健和孕產期保健制度,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提高生殖健康水平,保障邊遠、貧困和少數民族地區公民享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九條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節育與生殖保健合同管理制和計劃生育壹票否決制。
第十條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進行公益性宣傳。
學校應當根據受教育者的年齡和心理特點,有計劃地在學生中開展身體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接受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的計劃生育管理,由當地鄉級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計劃生育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納入本行政區域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等行政部門。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十三條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設立計劃生育機構,配備專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宣傳員。
村民小組、居民小組設計劃生育服務員。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並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計劃生育機構。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切實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支持。
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安排必要的經費,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開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宣傳員的報酬,由各級財政列入計劃生育費解決。
計劃生育服務人員的報酬主要由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解決,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宣傳計劃生育的規定和程序,依法行政;從事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鄉級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單位應當定期公布生育情況、違反計劃生育行為的處理結果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生育調控
第十七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少生優生,提倡壹對夫婦生育壹個孩子;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或者壹方為非農業人口的,夫妻壹方生育壹個子女。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
(壹)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組織的醫學鑒定,第壹個子女患有非遺傳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遺傳性殘疾,適合再生育的;
(二)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為不育,依法收養子女後懷孕的;
(3)夫妻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雙方均為在我省居住不滿六年的歸僑或港澳臺同胞的。
第十九條鼓勵農業人口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生育第二個子女確有困難的,夫妻雙方均可提出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生育第二個子女。
在大中城市的郊區、人口密集區或者生態惡化區實施前款規定的,應當嚴格控制。具體辦法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十條少數民族農業人口在執行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時,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雙方可以申請,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雙方都是居住在邊境村民委員會管轄區域內的少數民族;
(2)夫妻為獨龍族、德昂族、基諾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
第二十壹條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夫妻雙方申請,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子女:
(壹)夫妻壹方首次結婚,另壹方再婚且只生育壹個子女的;或者雙方都是再婚,其中壹方只生育過壹個孩子,另壹方沒有。
(二)農業人口再婚夫妻,壹方喪偶已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另壹方無子女的。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不得以送養為由,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
第二十三條符合再生育規定的,生育間隔應當在四年以上。
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需要縮短生育間隔的,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生育間隔可以縮短至三周年。
第二十四條夫妻生育第壹個子女的,雙方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手續。
按照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壹個子女的,由夫妻雙方同時申請,經女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審查,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理生育手續。
在異地居住1年以上的本省公民,經戶籍所在地鄉級人民政府證明,也可以在現居住地辦理生育手續。
審批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決定;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60日。
第二十五條符合生育條件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領取《生育證》。
第四章獎勵和社會保障
第二十六條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的公民依法進行初婚登記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結婚生育第壹個子女的為晚育。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給予十五天婚假;晚育的,女方產假30天,男方護理假7天;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十五天產假。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七條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實施計劃生育手術後,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放置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七天,產假期間放置的產假順延。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三天。
(三)實施輸卵管結紮手術的,休假30天,產假期間休假。
(四)輸精管結紮術的,休假十五天。
(五)經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實施輸卵管復通術的,休假三十天;做輸精管切除術的人將休假15天。
(六)由於避孕措施和補救手術失敗,休假四十天。前款規定的休假視為出勤。
第二十八條無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繼兄弟姐妹)的獨生子女、獨生女或者依法收養的獨生子女是獨生子女。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以下獎勵和優待:
(壹)從領證當月起至子女年滿14周歲止,每月領取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照發。夫妻雙方都是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由所在單位各繳納壹半;壹方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另壹方為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者農業人口的,由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所在單位全額支付。夫妻雙方均為其他非農業人口或農業人口的,由其戶籍所在地的縣鄉財政解決;
(二)同等條件下給予社會救助,兒童入托、入園、入學等方面優先;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費或基本養老金的5%;
(四)農村獨生子女由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給予定期免費健康檢查;
(五)對農村獨生子女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和優惠;對農村獨生子女困難家庭,優先安排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社會救濟、宅基地分割、職業介紹等。
獨生子女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收養子女的,前款第(三)、(五)項規定的待遇不變。
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批準再生育壹個子女的,從批準之月起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停止本條規定的獎勵和優待。
第二十九條符合再生育條件的農業人口夫婦自願終身只生育壹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獎勵和優待外,由人民政府給予壹次性獎勵,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促進計劃生育工作的發展。
第五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三十壹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證》,批準機構應當在執業許可證上註明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並將批準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上註明,並通報同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計劃生育手術必須由取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證書的人員按照批準的手術範圍進行。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應當保證受試者的安全。經鑒定屬於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由手術單位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二條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計劃生育避孕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第三十三條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綜合管理。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宜的避孕措施,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懷孕的,應當幫助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參加生育保險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納入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醫療保險的單位,其職工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由單位承擔。
其他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的計劃生育手術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五條殘疾兒童的醫學鑒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的鑒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執行。
第三十六條嚴禁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利用超聲技術等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要的性別選擇性人工終止妊娠。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規定,依法對夫妻雙方征收社會撫養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屬於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的,給予開除的行政處分;
(二)是企業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
(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退休人員減少退休金或者基本養老金;
(四)屬於農業人口的,在節育措施落實之前,不得享受扶貧優待。未依法建立夫妻關系,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收養子女,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理。
違法生育的人員,生育費用和與生育有關的醫療費用自理;如果有工資,產假期間不發工資。
第三十八條享受獨生子女待遇後違法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取消獨生子女待遇,追回已發放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增發養老金或者基礎養老金、壹次性獎勵費,並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九條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對夫妻分別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無證生育的,責令補辦生育證。拒不補辦的,對夫妻雙方分別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壹條配偶與他人生育子女的,處五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罰款,並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壹)幹擾或者阻礙他人采取避孕措施的;
(二)藏匿、窩藏違反計劃生育人員的;
(三)其他妨礙計劃生育管理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
(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貪汙計劃生育經費或者社會撫養費的;
(五)虛報、瞞報、偽造、篡改或者拒報人口與計劃生育統計數據的。
計劃生育宣傳員不履行義務或者有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的,應當予以批評教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阻礙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二)打擊報復計劃生育工作者及其家庭成員,造成傷害的;
(三)擾亂計劃生育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虐待婦女、兒童的;
(五)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的。第四十五條流動人口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違法生育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違法生育的人員,五年內不得評選先進、授予榮譽稱號和獎勵;不得擔任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和社會團體的負責人。
違法生育人員所在單位三年內不得評選為文明單位或先進單位,不得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
1990 65438+2月22日,雲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雲南省計劃生育條例》,1997 65438+2月3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了《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