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經濟法論文參考論文1
論國際法中的經濟制裁
在中文裏,?制裁?的基本定義是什麽?用武力約束懲罰,才不至於胡作非為?。在英語中,制裁從法律和莊嚴協議的含義發展出多種解釋:首先,它是指從法律的角度來看為確保法律得到遵守而采取的手段,包括對違反法律的各種懲罰以及為防止違反而采取的獎勵形式;從道德的角度來說,是指維護道德的約束力;第三,從國際法或國際政治的角度來看,是指幾個國家共同采取的壹種強制手段,迫使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停止非法活動或服從裁決,特別是通過拒絕貸款、限制雙邊貿易或采取武裝幹預或封鎖等措施。國際經濟制裁壹般是指壹國或多國對另壹國或多國實施的壹種經濟懲罰,其實質是通過制裁手段達到壹定的政治目的和其他目的。西方國家直言制裁是他們的外交政策?強大的工具?。聯合國有時通過某些決議迫使會員國參與集體制裁。20世紀以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它被越來越頻繁地使用。據k?答?艾略特(k?答?Elliott)和G.C .哈夫波爾(G?c?Hufbauer)分析了1914到1998 170的病例。戰後50年以上發生150例以上,90年代不到10年發生50例以上。
縱觀戰後國際經濟制裁的例子,可以總結出主要有三種形式:
第壹個也是最廣泛使用的是戰略禁運。禁止向被制裁國提供核武器、常規武器和兩用技術產品,阻止高技術及其產品進入被制裁國;當通常不需要戰略禁運時,壹般會采取全面的貿易禁運。對被制裁國家實施進出口禁運和資金、人員往來限制。還有壹種特殊的貿易禁運。重點選擇若幹與被制裁國國計民生相關的貿易項目進行禁運。選擇的項目通常是食品和石油。
國際經濟制裁的特點
第壹個是強制性的。在強度上,經濟制裁是介於外交手段和軍事手段之間的壹種手段。被制裁方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不會顧及被制裁方的感受。
二是對抗性。在實施制裁時,制裁者從不隱瞞自己要制裁的對象和要達到的目的,這就使制裁者和被制裁者處於壹種公開的對抗狀態。
還有相關性。經濟制裁是壹把雙刃劍,讓雙方利益受損,制裁也會影響第三國的利益。經濟關系越密切,損失越大。經濟制裁的這壹特點決定了大多數制裁很難成功,因為在利益的驅動下,不僅被制裁國的公司可能會違背政府的意誌行事,而且制裁聯盟的成員也會各行其是,從而大大降低制裁的有效性。
國際制裁的核心問題是效率,即如何以最小的代價、最少的時間達到投降的目的。艾略特對大量案例進行實證分析後發現,經濟制裁的成功率在下降。1938-1972期間,67%的人迫使對方做出讓步,達到制裁的預定目標,而1973-1990減少到22%。即使在1990年代,經濟制裁的成功率也有所降低。在影響經濟制裁效率的因素中,首先是目標國承擔的經濟成本。根據埃利奧特的統計,在大多數成功的案例中,制裁造成的成本超過目標國國內生產總值的2%,而在失敗的案例中,這壹比例還不到壹半。
經濟制裁造成的損失應該由人民來承擔。壹般來說,經濟制裁會造成人民的損失,導致人民對政府的不滿,進而影響政府的決策。這個假設的前提是被制裁的政府是民選政府。如果被制裁的國家政權不是民主選舉產生的,那麽制裁的效果就值得推敲。比如像朝鮮這樣的國家,政府控制所有媒體,民眾獲取外部消息的唯壹來源就是官方消息。在這種情況下,稍加煽動,民眾對苦難的痛苦感受很容易轉化為對制裁方的仇恨。這不僅達不到發動制裁的目的,反而會使被制裁國的政權更加穩固。海灣戰爭後,盟軍對伊拉克的制裁壹直持續到2003年,大大削弱了伊拉克的實力,從而為後來的軍事行動埋下了伏筆。但制裁的初衷是希望伊拉克人反抗並推翻薩達姆政權?無疑是失敗的。
經濟制裁經常給制裁國本身造成嚴重損失。比如上世紀70年代,為了迫使蘇聯離開阿富汗,美國對蘇聯發起了糧食禁運,之後又發起了油氣管道禁運。蘇聯對糧食和油氣管道的禁運嚴重損害了美國農民、工業企業和相關產業的利益。最後,在利益集團的壓力下,美國不得不主動解除這壹制裁。當然,這也與阿富汗戰爭的進展和國際形勢的變化有關。美國在1970年代和1980年代對伊朗和利比亞實施的資產凍結包括兩國在美國的資產,以及美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資產。它的實施不僅造成與離岸金融市場所在地的法律沖突,而且損害了該地的主權和金融部門的利益,以及美國金融部門的利益。“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對美國國家利益更為重要和至關重要的是,客戶對美國銀行服務能力信心的喪失,必然會導致這類客戶離開紐約或其他美國市場,前往倫敦等被認為能提供更公平環境的外國市場。“根據國際經濟研究所1995的報告,制裁給美國公司造成的損失從15億美元到19億美元不等,約20萬工人的就業問題受到影響,這必然引起相關行業的不滿。
至於民主國家,政治體制越來越成熟,國家之間的聯系越來越緊密,會牽壹發而動全身。在這種情況下,很難做出會被制裁的行為,更別說制裁別人了。
所以有時候,制裁不壹定有力,直接的軍事手段才是最有效的方法。隨著越來越少的國家敢於在地球上公開搞獨裁,可以預見,制裁作為壹種手段,也離消失不遠了。
國際經濟制裁的法律地位
壹般來說,國際經濟制裁的法律地位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制裁國在什麽情況下有權采取經濟制裁。二是制裁國在多大程度上有權使用經濟制裁。前者指國際經濟制裁的程序性規定,後者指國際經濟制裁的實質性規定。
第壹個涉及國際經濟制裁的國際公約是1919年巴黎和會結束時簽訂的《國聯盟約》。《公約》第16條第1款規定:對於那些無視通過仲裁解決爭端的規定而參與戰爭的聯盟成員,這應被視為對聯盟所有其他成員的戰爭行為。其他成員國立即切斷各種商業或金融?其人民與違反盟約的國家的人民之間的關系被禁止進行金融、商業或個人接觸?。也就是說,第壹,經濟制裁針對的是特定的戰爭行為,壹旦這種行為發生,其他成員國實施制裁的義務就自動產生;第二個制裁是全面徹底的吧?全面經濟制裁?;第三,不僅成員國,非成員國也要參與經濟制裁,那麽?全球經濟制裁?。
然而,國際聯盟大會很快通過了這種嚴厲經濟制裁的法律規定。經濟武器?由決議取代。這項決議提出,由各成員國決定是否存在違反公約的戰爭行為;國聯行政院可以對此提出建議,但不能做出有約束力的決定。這壹修正案限制了國聯行政院的權力,加強了各成員國的任意性,削弱了1935對意大利經濟制裁的力度,同時也為單邊國際經濟制裁的基礎埋下了伏筆。
與多邊制裁和全球制裁的法律地位相比,單邊經濟制裁的法律地位尚不明確。壹方面,根據國際法基本原則,壹個國家決定與另壹個國家建立或切斷經貿往來,純屬該國內政,是其主權的體現,不允許任何外來幹涉。西方壹些國際法學者也找出了上述國聯決議來論證單邊經濟制裁的正當性。他們指出,由於聯合國的無能,促進和維護國際和平的任務落到了所有會員國身上,每個國家的主要工具是經濟制裁。
另壹方面,國際上也有主張限制國際經濟制裁的趨勢。例如,聯合國大會第1970號《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系和合作的國際法原則宣言》和第1974號《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第32條)規定,任何國家不得使用或鼓勵使用經濟、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來脅迫另壹個國家,以取得其主權權利的屈從並從中獲得任何利益。但這是什麽呢?不允許外國幹涉的主權行為?這是什麽?強迫服從主權?各國都有自己的標準,很難得出壹致的結論。
目前習慣國際法是,只要壹國對另壹國的經濟制裁不涉及軍事行動或武裝封鎖,只要不涉及其他國家的管轄權(1984年6月裏根總統宣布擴大對蘇聯油氣設備出口禁運後,曾同英與法、西德等西歐國家發生管轄權之爭) 壹般不會引起其他國家的非議,當然也不會引起國際法上的國家責任。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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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經濟法論文參考第2條。
國際經濟法視野中的主權基金
摘要:主權基金是壹種全新的專業化、市場化的積極投資模式。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來看。主權基金在建立現代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主權基金充分體現了國際經濟法中的國家經濟主權和國際合作發展原則,使全球資本市場更加安全和穩定。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主權基金的崛起也將把世界經濟的重心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國有部門。因此,主權基金的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需要在全球範圍內營造壹個公平互利的法律環境。
[關鍵詞]主權基金,國際經濟法,法律環境
2009年4月在倫敦舉行的20國集團峰會上。西方國家壹再強調,中國應該在主權基金領域肩負起大國責任。2009年4月18日,中國投資公司董事長樓繼偉在博鰲論壇?國際金融體系改革:新興經濟體的作用?他在分論壇上發言時表示,主權財富基金是現有不合理貨幣體系的必然產物。從50年的歷史來看,主權財富基金在市場上沒有不良記錄,是現代市場經濟的穩定力量。
主權基金又稱主權財富基金,是指壹國政府為對外市場化投資而持有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家財政盈余、外匯儲備盈余、自然資源出口盈余等。,由政府設立的專門投資機構管理。主權基金是壹種全新的專業化、市場化的主動投資模式。其投資方向不僅包括包括股票和其他風險資產在內的全球多元化資產組合,還包括國外房地產、私募股權投資、商品期貨和對沖基金等非傳統投資類別。
主權基金的興起與經濟全球化密切相關。21世紀初以來,中國、新加坡、印度等新興工業化國家實現了巨額經常賬戶盈余的正常化,這些國家不希望匯率過快上漲,因此外匯儲備迅速擴張;此外,以俄羅斯和海灣國家為代表的另壹批新興國家直接受益於全球化帶來的能源需求激增。在高油價和礦產品價格的背景下,他們依靠國家開發資源的權利。也積累了大量的國家財富。這些國家有政府主導的傳統,市場運作下的金融管理工具並不完善,因此財富集中在主權基金手中。目前,主權基金已成為國際金融市場日益活躍的參與者,其資本規模已超過對沖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市場影響力不斷增強。據統計,1990年全球主權基金規模只有5億美元左右;2007年,全球已有36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主權基金,資本規模約為2.8萬億美元。其中,阿聯酋最大的阿布紮比基金規模達9000億美元;中國和俄羅斯擁有的主權基金規模也分別達到2000億美元和6543.8+028億美元。考慮到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雙贏,主權財富基金的存在不應被視為威脅。只要各國努力規範行為,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主權財富基金就應該為世界金融市場的穩定做出積極貢獻。
從國際經濟法的角度來看,主權基金在建立現代國際經濟新秩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首先,主權基金是國家經濟主權原則在國際經濟法中的直接體現。這項原則規定,每個國家對其所有財富、自然資源和經濟活動享有永久主權,不受任何外來幹涉。主權基金本身是壹國對經濟活動的獨立決策權,是自然資源所有權的延伸,屬於國家利益範疇,壹國政府對其主權基金享有完全的占有、管理和控制權。主權資金主要來源於國有資產的財政盈余、外匯儲備和自然資源的出口盈余,是現代國際經濟法律關系中國家主權財富的重要體現。特別是對廣大發展中國家來說。主權基金不僅是國家經濟主權的象征。也是保證他們在國際經濟活動中平等參與和決策權,進而實現國際經濟格局多元化的有力武器。根據主權財富基金研究所(Institute-Tute)2009年4月公布的數據,截至2008年,中國外匯儲備局下屬的華安投資管理公司管理的資產約為3476543.8億美元,居世界第三位。中國另壹家主權財富基金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6543.8+0.90億美元的資產排名第八。2004年,擁有主權基金背景的聯想集團以6543.8+0.75億美元成功收購IBM全球Pc業務,在壹定程度上扭轉了中國在中美高科技貿易中相對弱勢的地位,讓中國在國際經濟活動中擁有了更多話語權。2008年6月,第四次?中美戰略經濟對話?在宣布正式啟動中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BIT)談判時,美方也明確表示,歡迎來自中國的主權基金,並將在修改投資法時認真考慮中方的立場。
其次,主權基金的積極發展充分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使全球資本市場更加安全和穩定。由於主權基金的相對穩定性和低風險,當資本市場面臨崩盤危機時,投資者不必擔心主權基金陷入恐慌性拋售,大多數主權基金也不需要像養老基金那樣定期分紅,從而避免了在證券市場頻繁套現。因此。主權基金可以成為參與世界各國區域經濟合作的長期戰略投資者,這將有助於穩定國際股票和債券市場。此外,主權基金的崛起使新興市場國家從發達國家的債權人轉變為資產所有者,從根本上轉移了國際金融市場的權力中心。全球金融市場的格局將從美國壹家獨大轉變為歐亞國家和能源出口國共同參與的多元體系,發展中國家正逐漸成為國際金融投資的強大力量,這充分體現了國際經濟法的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據美國財政部統計,僅2006年,以主權基金為主體的跨國投資就為美國增加了1.9萬億美元的凈資產,為社會提供了10萬個就業機會,對研發支出的貢獻率為13%。
最後,從所有權的角度來看,主權基金的崛起也會將世界經濟的重心從私人部門轉移到國有部門。據美國財政部估計,目前各國政府控制的金融資本(外匯加主權基金)約為7.6萬億美元,相當於全球總產出的15%。長期占據主導地位的跨國公司將面臨政府投資的主權基金的競爭,各國國有資產在優化整合後將以更加靈活的姿態投入國際資本市場,這將使以跨國公司為主體的傳統國際投資法律制度面臨巨大挑戰。它推動了國際經濟法的理論研究和制度創新,美國最近對投資法的修改就是壹個明顯的例子。
盡管主權基金的出現對國際經濟法產生了非常積極的影響,但主權基金的合法化在現階段仍然面臨著各種困難。首先,由於數千億美元的主權基金規模龐大,遠超普通國際投資,在債券以外的市場上往往因流動性和交易量不足而難以完全吸納,導致各國現行投資法律制度無法有效監管。其次,由於大多數國家立法缺乏對主權基金信息披露的規定,主權基金的運作缺乏透明度,披露這些巨額資本由誰控制並不準確。沒有定期公布的投資策略、資產報表等可靠信息,相關國際組織也沒有制定嚴格的信息披露標準,使得主權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律規制處於事實上的缺位狀態。最後,基於政治、國家安全等非商業因素,壹些發達國家對主權基金背後的國家背景非常謹慎,導致主權基金缺乏足夠的商業和運營獨立性,容易引發投資保護主義,形成投資壁壘。近年來,美國國會將迪拜港口公司收購美國港口的交易減半。中海油收購優尼科未果,華為收購3Com被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CHIUS)否決,都帶有明顯的投資保護主義特征。
主權基金的穩健運行和健康發展需要在全球範圍內創造壹個公平互利的法律環境。目前,各國已經開始重視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和規範主權基金,通過立法明確主權基金的管理體制、具體運作和投資審查,增強主權基金運作的透明度。《2007年美國外國投資和國家安全法》規定,當涉及主權基金投資時,CFlUS有權進行為期90天的調查。直到確定該投資不會危及美國國家安全;2008年2月,在中鋁收購力拓的背景下,澳大利亞政府也公布了六項法律原則,宣布將加大對政府控制的外國投資者的審查力度。上述立法試圖通過加強對主權基金的審查來規範主權基金的運作,這不僅是壹種公司治理模式,也是其願意保護戰略資產的結果。相比之下,歐盟對主權基金采取了更加積極和開放的態度。為了實現投資自由化的目標,2008年2月,歐盟宣布將發布主權基金行為準則,試圖通過制定全球自律規範,消除主權基金在全球範圍內自由流動的法律限制。歐盟貿易委員曼德爾森建議,為了保護歐盟戰略企業不被主權基金收購,歐盟應該考慮實施?黃金股?體制(即政府持有特定權利的股份。這種股份很少,壹般是壹股,但有話語權,可以否決公司的重大戰略決策),這就賦予了政府否決壹些涉及重要敏感行業的對外投資的權利。在歐盟準備出臺主權基金自律準則的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也在制定旨在規範主權基金的行為準則。該組織已明確要求新加坡、挪威和阿聯酋為其主權基金制定詳細的披露標準,並開始推動挪威立法對主權基金信息披露的強制性規定,認為信息披露立法可以促進主權基金的規範運作,避免投資保護主義。
主權基金本質上是專業化的商業組織,而不是政府的行政機關。套用行政模式勢必會壓制專業精神和商業文化,導致類似官僚組織的僵化,顯然不利於其高效運轉。因此,應盡可能避免對主權基金的行政幹預,以保證主權基金的市場運作自由。例如,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證良好的投資回報這壹核心目標,阿聯酋和新加坡的主權財富基金的工作人員中幾乎沒有公務員,但他們卻盡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吸引和招聘壹流的金融人才。包括首席投資官在內的大多數基金經理都是外部專業人士。
此外,主權基金要想成為國際金融市場的壹員,還必須通過立法明確主權基金的商業性、專業性和獨立性,打消被投資國的政治疑慮和障礙。在投資法中應明確將主要投資委托給外部基金進行第三方管理,以淡化政治色彩,建立多策略、多渠道的投資組合,加強基金間的競爭。彌補主權基金自身資源、人才、內部監控的不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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