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培訓材料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範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簡稱安全培訓)活動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旨在提高安全監管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相關人員安全素質的教育培訓活動。前款所稱安全監管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派出的從事安全監管和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督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的教師、危險化學品註冊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第四條安全培訓實行統壹規劃、集中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以下簡稱國家安監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安全培訓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實施監督管理。已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法對本轄區內的煤礦企業安全培訓進行監督管理。第二章安全培訓機構第五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活動,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資格證書分為四個等級。壹級、二級資質證書由國務院批準頒發;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頒發。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審批和頒發轄區內從事煤礦安全培訓活動的培訓機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第六條取得壹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是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或者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測試和檢驗的人員;壹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和教師培訓。取得二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市、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工作;省級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及其所屬單位的分支機構、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測試和檢驗的人員;二級以下安全培訓機構註冊安全工程師、教師培訓。取得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接特種作業人員;市(地)是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地。取得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擔本條第壹款、第二款、第三款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培訓。上壹級安全培訓機構可以承接下壹級安全培訓機構的培訓。第七條申請壹級資質證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費654.38+0萬元以上;(二)有專職管理人員;(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4)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專職或兼職教師15人以上,其中至少有8名經國家局培訓考核合格的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師;(五)有能夠滿足同期100人以上培訓需求的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5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訓所需的其他條件。第八條申請二級資質證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費用80萬元以上;(二)有專職管理人員;(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4)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專任或兼職教師超過10人,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任教師通過國家局培訓考核;(5)有能夠滿足同期80人以上培訓需求的固定、獨立、相對集中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大於1.20平方米;(六)安全培訓所需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申請三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費用在50萬元以上;(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四)有8名以上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五)具有能滿足50人以上同期培訓需求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100平方米以上;(六)安全培訓所需的其他條件。第十條申請四級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註冊資本或者開辦費用在30萬元以上;(二)有專職或者兼職管理人員;(三)有健全的章程、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四)有五名以上本科以上學歷的專職或者兼職教師,其中至少有三名中級以上職稱的專職教師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考核合格;(五)具有能夠滿足30人以上同期培訓需求的教學和生活設施,其中專用教室使用面積在60平方米以上。第十壹條申請壹級、二級資質證書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壹)資質申請人應當向總局提交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立批準文件或者《企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和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材料;(二)國務院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二條申請三級、四級資質證書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資質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安全培訓機構資質申請書、安全培訓機構設立批準文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和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材料;(2)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相應的資質證書,並報國家局備案;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安全培訓機構的教師應當接受專門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教學。第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不得轉借或者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0日內辦理延期手續。第十五條對安全培訓機構及其教師進行考核認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第三章安全培訓第十六條安全培訓應當按照國家局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安全培訓大綱進行。安全監管人員、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以及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由國家局制定。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計劃,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制定。第十七條國家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兩年組織壹次優秀教材評選。安全培訓機構應當優先使用優秀教材。第十八條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察員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員的培訓;組織、指導和監督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察員的培訓;組織、指導和監督省級生產經營單位、中央企業分支機構和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的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組織、指導和監督轄區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工作。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的安全培訓,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生產經營單位承擔。第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調整工作崗位或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員工,應接受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員工不得上崗作業。第二十條安全培訓機構從事安全培訓收費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取費用。第四章安全培訓考核第二十壹條安全培訓考核堅持教考分離、統壹標準、分級負責。第二十二條安全監管人員、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及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國家局制定。除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外,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考核標準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二十三條國家局負責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監察員和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員的考核;負責中央企業總公司、總廠、集團公司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生產監察員進行考核;負責省級生產經營單位和中央企業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考核;負責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中央企業和省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考核。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轄區內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除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外,生產經營單位的其他從業人員應當接受考核。第二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安全培訓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檔案。第五章安全培訓的證明第二十五條接受安全培訓的人員經考試合格的,由考試部門頒發相應的證書。第二十六條安全生產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考核合格後,發給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發給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含IC卡);危險化學品登記人員經考核合格後,發給崗位證書;其他人員經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證書。第二十七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含IC卡)和上崗證的樣式,由國家局統壹規定。培訓證書的樣式由負責培訓考核的部門規定。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安全生產監察員證、煤礦安全監察員證、安全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2個月內到原發證部門辦理延期手續。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有效期為6年,每2年復審壹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需要延續或者復審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辦理延續或者復審手續。審查的內容包括事故記錄、違章記錄、培訓記錄等。復試不合格者,應在復試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辦理延期手續。個人在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內連續從事本工種10年以上,並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經原發證部門或異地相關部門同意,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屆滿不再進行復審,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有效期延長2年。第二十九條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頒發的安全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第六章監督管理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的監督管理。第三十壹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審核頒發安全培訓機構資質證書。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每3年進行壹次評估檢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培訓機構名單,接受社會監督。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安全培訓機構開展的安全培訓活動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安全培訓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舉報或舉報。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應當依照行政監察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培訓監督管理職責。第七章處罰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六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並暫停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格證書: (壹)未按照統壹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二)從事安全培訓的專職教師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三)將安全培訓資格證書出借或者出租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的。安全培訓機構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三十七條安全培訓機構未通過評估檢查,繼續從事安全培訓活動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0元罰款;情節嚴重,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並暫停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沒有違法所得的,暫扣或者吊銷相應的資質證書。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壹)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規定經考核合格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的;(二)從業人員上崗前或者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前,未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三)特種作業人員未接受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