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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意識教育的體會

意識是指人的心靈對客觀物質世界的反映,是感覺和思維的總和。當前,隨著獄務公開的推進,壹些罪犯出現了誤判形勢,出現了所謂的“三變”(即悔罪意識淡化、服刑意識弱化、權利意識異化)和“四事反彈”(即反改造、假改造、享樂主義、投機改造意識反彈)。這不僅危及監管場所的安全穩定,也阻礙了大多數服刑人員的改造。鑒於上述情況,對罪犯進行“受懲罰意識”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其目的是在正確的行刑理念指導下,對罪犯進行權利義務教育;使他們對社會有負罪感,對犯罪有羞恥心,對犯罪有負罪感,對法律有敬畏感,從而樹立罪犯正確的服刑意識,把罪犯的思想改造教育推向新的水平。

在對罪犯進行刑罰意識教育時,應把握以下三點:

首先,我們應該教育罪犯認清他們的社會角色。幾年來,在監獄管理上,全面推行了警察執法文明、執法規範等各項文明管理,采取了獄務公開、減刑假釋制度公開公正等各項文明措施。但本案中,罪犯服刑存在“三化”現象。在對罪犯的教育改造中,監獄人民警察面臨著這樣的困惑:警察執法越來越依法文明,但頂撞警察的罪犯卻在上升;監獄不斷深化獄務公開,執法更加透明規範,但不服從管理的罪犯有所增加;現行的減刑假釋制度更加公開公正,但罪犯的不滿日益普遍;監獄越來越重視罪犯的權利保護,但罪犯也越來越難以管理。在實際工作中,犯罪分子經常發泄不滿,與警察發生矛盾,不服從紀律。這些罪犯對自己的權利要求過高,而相應的義務卻被強調而很少,斷章取義,不合理。不是通過義務獲得權利,而是跳過義務去談權利,權利意識惡性膨脹,忘了自己是“罪犯”。在平時的生活改造中,只強調權利的享受,而不履行應盡的義務。甚至有的罪犯,在報了減刑假釋後,在後面的評審會上把對警察和同案犯的承諾放在腦後,改造下滑明顯,地位意識和改造意識淡薄,在平時的改造工作中表現出消極思想。從根本上說,這種人不認罪,不服判刑,不放心接受改造。從心理學上講,就是抗拒對罪犯社會角色的認可,使其無法順利投入改造生活。

針對上述情況,監獄人民警察應認真學習監獄法及相關政策,以“以理服人、以情動人”的方式對罪犯進行耐心細致的思想教育,使其認識到“精神缺鈣”是其犯罪的前提,不當的物欲膨脹是其犯罪的基本根源。作為壹個正在接受刑事改造的罪犯,只有認清形勢,面對現實,堅定地認清自己的社會地位,認清自己是誰,在哪裏,在這裏做什麽?讓罪犯明白這些道理,會使他們的思想認識提高壹個層次。是螺旋式上升,是“否定之否定”。

第二,要教育罪犯承認自己所處的社會環境。在改造過程中,有的罪犯不僅思想上犬儒主義,認同感不強,而且懶惰,規範性差。這類人普遍忽視身份的轉化,轉化意識淡薄,忽視轉化的義務,單純追求個人權利。對這類罪犯的教育改造,主要是教育他們明白,他們所處的社會環境就是執行刑法的地方——監獄。在監獄裏,罪犯的壹些言行甚至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受到《罪犯行為準則》和《罪犯獎懲考核辦法》的約束。把對罪犯的規範管理和行為培養放在首位,嚴於律己,細之又細,實之又實。使他們對自己的身份有壹個準確無誤的定位,對監獄環境所要求的言行限制有壹個正確的認識,使他們在心理上盡快縮短適應監獄環境的過程。我們必須真誠地承認和認同鐵門鐵欄、高墻電網、武裝警衛的監管環境,否則我們無法很好地認罪,更談不上更好地改造自己。

第三,我們應該教育罪犯承認他們的社會責任。什麽是責任?責任本質上就是自覺做自己該做的事,它強調的是壹種自覺的意識。監獄是刑法管理和改造罪犯的執行機關。在罪犯改造中,加強罪犯的責任意識教育,增強他們的社會責任感是十分重要的。在罪犯改造期間,國家為改造提供了較好的環境和條件,社會各方面也伸出了援助之手,熱情地教育和幫助罪犯;監獄幹警們煞費苦心,煞費苦心地進行著耐心細致的教育,家人給予的無私關愛等。,促使他們認清自己的罪行,然後安心改造和回報社會。這是壹種責任。同時要讓每壹個罪犯認識到,把罪犯關進監獄的目的是什麽?不言而喻,讓犯罪分子在限制人身自由、相對封閉的特殊環境下,深挖犯罪根源,矯正惡習,也是壹種社會責任。但這種社會責任必須得到罪犯的認可,才更有價值和意義。壹個沒有責任感的人不是壹個有道德的人;壹個沒有道德的人很難有守法的頭腦。對罪犯進行懺悔、悔改、贖罪的教育,最重要的壹點是強調他們的責任,喚醒他們的責任良心,找到他們所缺少的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