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學生合法權益,規範院校辦學行為,完善院校各項管理制度。制定本退款管理辦法。報名繳費後,無特殊情況不接受退款。
以收費時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或交易記錄作為退費標準。
壹、退款的執行標準:
1.因制度原因未能完成學習計劃,學生要求退學或者退費的,學校應當退還剩余費用。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學生支付的費用-消耗的學費=剩余的學費。
2.在機構開學前,學生因重大疾病、意外傷亡等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參加課程,
因家庭原因等正當理由申請退還學費的,學校應當退還剩余費用。
計算方法如下:
學生支付的費用-消耗的小時數×當前課時單價=剩余學費
3.課程開始後申請退學及退費。開課2次後,學生有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外事原因申請退費、退費的,需提交書面申請。獲批後,扣除已消費的課時費後,返還剩余學費的80%。具體計算方法如下:(學生繳納的費用-消耗的學時×當前課時單價)×80%=剩余學費。
二、取款退款流程
1.學生家長申請並填寫退費申請表。
2.老師溝通學生學習情況,確認責任方,根據具體原因和情況執行相應的退款標準。
3.教師和教務處核實停課情況,
簽字確認(3個工作日內完成)。
4.家長憑交款收據或交易記錄和簽字的申請表到所在校區前臺開具退款單,由校區校長審核簽字。
5.憑已簽字的退款單,相關工作人員將支付退款。該規定在招生簡章或招生咨詢中向家長公示,交費時要求家長壹式兩份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