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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落地管制政策

法律分析:1。密切關註全國各地疫情動態,及時掌握國內中高風險地區情況,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和基層網格化管理模式,依法依規開展對來(回)蓉人員、紅黃碼人員和外省口岸入境人員的排查工作, 準確科學地實施健康監測、核酸檢測、隔離觀察等健康管理服務措施,堅決貫徹“應盡盡、應治盡”的原則

2、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醫院感染防控制度,全面落實預檢、分診和首診責任制,規範發熱和呼吸道癥狀患者的接診、篩查、觀察和轉診工作流程。要加強發熱門診管理,規範“三區兩通道”設置。定點醫院要加強隔離病房管理,確保人流、物流、氣流分離,防止交叉感染。要進壹步加強對全體醫務人員的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培訓,切實增強醫務人員對醫院感染預防與控制的意識和敏感性。

3.加強疫情多點監測預警。根據《成都新冠肺炎探測技術計劃》(2021版)的要求,要同時對人、物、環境進行監測。根據疫情情況,增加對高危崗位人員、事物和環境的監測內容和頻次。同時,加強常態化監測的質量控制和結果應用,確保疫情防控“四早”措施的落實。要充分發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零售藥店的“哨兵”和“探頭”作用,提高從業人員的防病意識,壹旦發現有發熱和呼吸道癥狀的患者,要及時引導其到發熱門診就診。

4、堅持“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嚴格落實各行業疫情防控措施。特別是建築、旅遊、餐飲等用工量大、流動性強的行業,要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新冠肺炎防控知識培訓和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要加強季節工和臨時工的健康監測,主動詢問其生活史。各級各類學校要做好開學準備。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防控措施不落實、未實施有效應急預案和演練的,不得返校。嚴格落實開學前14天師生自我健康監測,返校前按要求完成高危師生核酸檢測和隔離措施,防止其帶病、帶險返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