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不按本人意願中止雇傭關系。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4、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於失業人員原單位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於失業人員原單位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設區的市級政府提出,經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失業救濟金簡介
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壹種臨時補償。
失業前,失業人員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1年不滿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