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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文化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文化館建設和管理,促進群眾文化事業發展,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權益,提高公民文化素質,根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文化館,是指由政府設立並向公眾開放,組織、指導、咨詢、研究群眾性文化藝術活動,提供公共文化產品和服務的公益性文化機構,包括省、市文化館(群眾藝術館)、縣(市、區)文化館。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文化館的設立、規劃、建設、使用和監督管理。第四條文化館工作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推動先進文化發展,傳播有益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文化知識,豐富公眾精神文化生活。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文化館工作的領導,將文化館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履行文化館建設和監督管理職責。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文化館工作。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規劃、價格、國土資源、公安、教育、新聞出版、經濟和信息化、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化館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建設和經費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行政區域設立文化館。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館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根據當地人口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確定文化館建設布局和規模,保障文化館建設用地需求。第九條文化館的新建、改建、擴建應當符合文化館建設標準;建設選址應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的原則;建築設計應當符合實用、安全、科學、美觀的要求,並采取無障礙措施,方便殘疾人使用。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文化館發展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支持邊遠地區、欠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文化館。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文化館捐贈資金、設施和設備。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侵占文化館的設施設備。

因基本建設和城市改造確需占用文化館土地和建築物的,應當征得上壹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同意,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程序進行重建。第三章職責和服務第十二條文化館應當面向群眾開展下列公共文化藝術活動:

(壹)組織群眾性文化藝術創作、表演、展覽等活動;

(二)收集、整理、研究民族民間藝術,合理開發利用民族民間藝術資源;

(三)組織群眾文化藝術調查研究,編寫群眾文化藝術圖書資料,建立健全群眾文化藝術信息網絡;

(四)組織群眾性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五)組織開展群眾文化藝術培訓和群眾文化藝術隊伍、骨幹的輔導,為基層文化機構提供文化藝術發行服務。

文化館要加強對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工作的指導,促進基層群眾文化藝術活動的開展。第十三條文化館應當宣傳其服務內容,為公眾提供規範、良好的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文明健康的公共文化藝術活動。第十四條文化館每天開放時間不得少於8小時。

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應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和學習時間錯開;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開放時間應當適當延長。

文化館的開放時間應當公示;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開放時間或者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示。第十五條文化館向公眾提供展覽、群眾文藝演出、書刊閱讀服務,應當免費。

文化館向公眾提供前款規定以外的群眾性文化藝術服務,可以適當收取費用,但應當對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免費或者優惠。收費項目和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文化館的群眾文化藝術服務收入應當用於文化館設施設備的維護、管理和事業發展,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擅自出租文化館的設施設備;舉辦展覽、演出、培訓等群眾性文化藝術活動需要租賃的,必須經同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並經財政部門批準。租金收入按相關規定管理。第十六條文化館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備安全防護設施和人員,確保文化館的完整性,確保公共安全。

公眾在文化館進行群眾性文化藝術活動時,應當遵守公共秩序,愛護文化館的設施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