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償還購建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3.租住自住住房,且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壹定比例的;
4.退休了;
5.出國定居;
6.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7、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8、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9.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概要:《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其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