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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合同的示範協議包括

法律分析:1。雇主提供特別培訓費用。根據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壹定比例提取培訓費,用於勞動者的職業培訓,這部分培訓費的使用不能作為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條件。只能是專項培訓費,超出國家規定的培訓經費。2.工人接受專業和技術培訓。包括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比如從國外引進壹條生產線,要有會操作的人。為此,工人被送到國外接受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