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消防工作方針政策。
2.消防法規。
3、防火知識。
4、滅火、人員疏散和自救互救知識。
5.其他應當教育和培訓的內容。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實施:
1,掌握本轄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
2、協調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3、會同教育行政部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4、定期對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專(兼)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的負責人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1,將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納入教育培訓計劃,並進行教育督導和工作考核;
2.指導和監督學校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
3.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的在職培訓;
4、依法對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審批、監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