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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轉正的程序是什麽?

試用期通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填寫就業申請表。試用期結束前,員工應向直接領導或部門負責人提交《確認申請表》,申請確認。

2.員工總結和自我評估。員工需要根據自己在試用期的工作表現填寫試用期總結和自我評價。

3.直接領導或部門負責人評價。直接領導或部門主管將審核員工的試用期總結和自我評價,並根據員工在試用期內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

4.其他可能的步驟。根據具體公司和行業的要求,可能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評估工作績效。

試用期轉正的條件如下:

1.工作表現。試用期內的工作態度,完成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是否有失誤,失誤後的補救。

2.工作貢獻。證明妳對公司做出了實際具體的貢獻,比如完成的項目,提高的工作效率。

3.符合錄用條件。證明在試用期內符合公司錄用條件。

4.薪資要求。如果試用期後的工資與轉正後的工資不同,可以提出轉正後的期望工資。

5.遵守規章制度。沒有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6.完成培訓和學習。完成公司安排的培訓和學習任務。

7.滿足最低工作要求。對於銷售崗位,可能需要達到壹定的合同銷售額或其他業績指標。

綜上所述,員工需要根據入職申請表的要求填寫試用期總結和自我評價,然後由部門經理回復意見,提交給人力資源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壹條

試用期內,除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