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九條(基本權利)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壹)獨立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並獲得相應的設施設備支持和資源保障;
(二)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價學生的品行和學習成績,表揚、獎勵、批評和教育學生;
(四)按時領取工資,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的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合法途徑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開展課程和教學資源的研究開發、科研成果的轉化,並獲得相應的權益;
(七)參加進修或其他形式的專門培訓和繼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