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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順市鄉鎮企業職工教育培訓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了提高鄉鎮企業職工的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建立壹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專業技術知識和經營管理能力的職工隊伍,保障鄉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職工,是指在鄉鎮企業工作和任職的人員。全市所有鄉鎮企業(包括鄉辦、村辦、聯辦和戶辦企業)都必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職工教育是指根據崗位需要,有目的、有組織地對鄉鎮企業職工進行定向培訓,使其具備並不斷提高履行崗位職責的實踐能力。第四條職工教育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基本文化知識教育、技術理論和管理理論知識教育、實際操作和技能教育。第五條市、縣(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教育培訓的管理和實施監督檢查。

各縣(區)要配備相應的教育培訓管理人員並指定相應的職能機構,企業要確定部門和人員負責或兼任。產值在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應設立職能部門,開辦職工培訓夜校。第六條縣(區)、鄉(鎮)工業辦公室工作人員和企業在職人員應全部納入培訓範圍,分層次、分職能、分工種確定培訓目標和培訓方式,制定實施方案和具體措施。第七條崗位培訓應當從生產實際出發,因崗施教,使受訓者學以致用,掌握他們在崗位上應當知道和掌握的知識和技能。第八條鄉鎮企業各級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崗位培訓、考核使用、審批發證制度和崗位培訓管理檔案,各項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做到教有所導、學有所學、考有所規、管有所據。第九條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職員工應按崗位規範進行資格審查,取得證書後,方可持證上崗。員工調換工作時,應按新的崗位規範進行培訓,達到資格並取得證書後方可調換工作。重要崗位人員,在取得崗位證書後,也必須定期復審,經考核合格後,方可繼續工作和任職。第十條鄉鎮工業辦公室的工作人員和鄉鎮企業的廠長(經理),必須經過在職培訓,達到中等文化水平,經考核具有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具有組織領導和管理能力,自覺維護集體和國家的利益,勇於獻身四化事業,方可持證上崗。第十壹條企業的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掌握國內外先進的管理知識和技術,熟悉國內外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能夠引導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生產力發展。經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第十二條企業中層領導和職能人員經過專業技能培訓,在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等方面達到本崗位要求。取得職稱者應在1993年內達到規定的學歷要求,達不到要求者三年後不予評、聘、印。第十三條技術工人應當按照《遼寧省村鎮局關於鄉鎮企業技術工人培訓考核定級的通知》(遼鄉企字(1990)第15號)進行文化填鴨式和實踐能力培訓,達到崗位規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技術工人考核分級制度,開展高級技術工人和技師的系統培訓和傳統工藝的傳授。第十四條特殊工種人員,包括采礦行業的礦長、技術員、安全員和爆破工;煙花爆竹行業的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易燃易爆行業工人、鍋爐工、壓力容器焊工等。,必須經過嚴格的培訓,了解本行業本崗位的職業紀律、職業安全及相關政策法規,符合崗位規範要求。第十五條各級教育培訓必須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和依據,並納入縣(區)經濟承包責任書和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書。第十六條各單位應根據定員、定額,按照規定明確職責,制定崗位規範。第十七條普工崗位培訓考核、發證工作,由市、縣(區)、鄉(鎮)企業主管部門和技師考核委員會負責;特殊工種工人的考核發證,應按有關文件執行。第十八條崗位培訓應當與職工教育相結合。吸收或補充技術工人的地方,應從職業中學、技工學校對口單位中選拔,實行先培訓、後上崗、持證上崗制度。新聘員工確定崗位後,上崗前應按照崗位規範進行培訓教育,合格後方可上崗。

新企業的技術人員和員工必須在企業投產前進行培訓。第十九條崗位培訓應與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相結合。凡未按規定參加崗位培訓,未取得崗位資格證書的,不得評聘、考核。第二十條企業按職工工資總額的0.5%提取教育經費,必須全部用於職工培訓,不準挪用。企業和縣(區)使用情況由市鄉鎮局監督審查。不開展在職培訓且當年剩余教育經費由市鄉鎮局收取作為培訓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