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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救護訓練

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礦山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資格培訓時間不得少於48小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於16小時。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自任職之日起6個月內通過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擴展數據:

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第六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具備與其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第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與安全生產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

2、安全生產管理基礎知識、安全生產技術、安全生產專業知識;

3、重大危險源管理、重大事故預防、應急管理和救援組織以及事故調查處理的有關規定。

百度百科-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