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培訓條例》第七條規定,公務員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公務員。機關根據公務員工作和職業發展的需要,安排公務員參加相應的培訓。擔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或者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累計3個月以上。
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的時間壹般每年不少於12天。有條件的地方和部門可以實行公務員培訓學時學分制。公務員應當服從組織的培訓,遵守培訓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培訓任務。公務員考試考核合格後,將獲得相應的培訓證書。
擴展數據:
公務員培訓的相關要求規定:
1,堅持和完善組織培訓制度。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制定公務員脫產培訓計劃,抽調公務員參加脫產培訓。公務員所在的事業單位按計劃完成了培訓任務。
2、實行公務員自主學習。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根據公務員個性化、差異化的培訓需求,定期發布專題講座等培訓計劃和相關要求。鼓勵公務員在業余時間參加培訓。
3.建立健全公務員在職自學制度。鼓勵公務員利用業余時間,本著工作需要和學用壹致的原則,參加相關學歷學位教育和其他學習。
* * *黨員網-公務員培訓條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