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以下簡稱培訓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資金,不具備學歷教育資格,經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管理的文化教育培訓機構。
第三條市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市培訓機構的宏觀管理、監督和指導,區縣(自治縣)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培訓機構的規劃、審批、管理、監督和評估。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專科學校)由市教育委員會審批。
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應當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取得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的培訓機構進行法人登記。
任何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機構不得冠以學校名稱,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招生的培訓活動。
第四條培訓機構應當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符合本地區教育發展規劃的實際需要。
第五條培訓機構應當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教育質量,培養合格人才;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辦學範圍開展培訓活動,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檢查、評估和審計。